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李某均从事车辆维修十余年,但均无修理环卫车等特种车辆的资质。2022年7月5日,洪某应李某要求协助修理环卫车。修理过程中,车辆填装器曾异常下沉,洪某虽口头提醒李某“注意安全,勿近车尾”,却在明知无法观察车尾状况的情况下,仅按李某指令在驾驶室操作车辆。16时48分,车尾门突然压下,将位于车尾观察的李某挤压致死。尸检显示死因为胸腹部遭钝力致肝脏破裂。技术鉴定表明,事故系车辆电磁气阀磨损导致控制系统混乱,致使填装器在特定操作序列中持续下移。
案发后,洪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并获谅解。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无资质操作特种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强调两点核心:其一,洪某作为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对特种车辆操作风险应具备超出常人的预见能力;其二,其未实际排查环境安全即盲从指挥操作,违反了业务过失中的预防义务。(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入库编号:2023-06-1-178-005)
二、业务过失的“预见能力”:经验即责任
作为执业二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特别关注法院对“预见能力”的认定逻辑。本案辩护人提出“洪某无法预见操作按钮会导致填装器下坠”,但法院的驳斥切中业务过失本质:特种车辆维修不是普通工种,经验累积本身意味着风险认知的升级。洪某在讯问中自陈“已知填装器下沉过”,这恰恰证明其对该车系统性故障存在明确认知。
刑法中的“预见可能性”并非要求精准预测事故细节,而是基于行为人的专业背景判断其是否应意识到危险存在。试想一名电工看到裸露电线仍徒手操作,能辩称“无法预见触电”吗?同理,洪某十余年维修经验使其对“异常信号需停机检查”这一行业基本守则心知肚明。法院的深层逻辑在于:当一个人选择从事高风险业务,法律便默认其接受了与该业务匹配的认知责任。
三、“预防能力”的实践要求:信任不能替代规程
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对“预防义务”的诠释极具典型意义。法院认定洪某存在双重失职:未确保操作环境安全,且盲目信赖被害人指挥。这揭示了业务过失中“预防能力”的核心——主动排除风险,而非被动依赖他人。
特种车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作业前观察周边环境”,这是用鲜血写就的铁律。洪某作为实际操控者,明知车尾是盲区却未要求李某撤离或安排他人监护,本质上将安全责任转嫁给被害人。更关键的是,当李某发出操作指令时,洪某作为专业人员应意识到:指挥者可能因专注维修而忽视自身站位风险。法律对业务过失设定更高标准,正是因为专业人士被推定具备“双重预判”——既预判机械风险,也预判合作者可能的行为疏失。
值得深究的是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辩护人主张“车辆故障与被害人站位中断因果链”,但判决书犀利指出:若无洪某的违规操作,故障与站位本身均不足以致死。这警示从业人员:业务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本质是“违规行为激活了潜在危险源”。就像医生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死亡,过敏体质并非免责理由——因为专业行为的价值正是化解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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