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丁某峰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边某江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军、丁某峰、李某军、边某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但涉案的部分枪支不具有杀伤力,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应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军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筹资金创办海林市林海雪原抗日战争博物馆,展览抗日战争时期的物品,免费向公众开放。同年秋天,被告人丁某峰以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军购买330发制式子弹。2014年冬天,丁某峰以6000元的价格向李某军购买1支无枪托的九九式制式步枪。2015年3月末、丁某峰将无枪托的2支九九式制式步枪自制枪托后,连同330发制式子弹及其他物品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军。同年4月7日,丁某峰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物品从黑龙江省孙吴县邮寄给王某军。2014年秋天,王某军通过互联网以4400元的价格向河北省高阳县的被告人边某江购买1支南部十四式军用制式手枪、1支民用自制前装药燧发手枪和1支自制手枪,边某江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3支手枪邮寄给王某军。2015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海林市某小区王某军家中查获2支国产民用制式气步枪、1支南部十四式军用制式手枪、1支仿真气手枪、1支自制前装药燧发长枪、63发制式子弹,在王某军创办的博物馆内查获1支自制前装药燧发手枪和2支枪支部件缺损、不能正常击发的自制手枪。公安人员将王某军抓获后,根据王某军的供述,于同年4月9日到牡丹江市某快递货场将丁某峰邮寄给王某军的2支九九式步枪和330发子弹扣押。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将丁某峰抓获,丁某峰主动供述其家中还藏有2支九九式制式步枪,公安人员到其家中将这2支九九式制式步枪提取。丁某峰于到案次日协助公安人员将李某军抓获。同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将边某江抓获。经鉴定,扣押的4支九九式制式步枪、1支南部十四式军用制式手枪、2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1支自制前装药燧发手枪和393(63+330)发子弹属于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和弹药。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军非法买卖军用枪支3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军用子弹330发,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军用子弹63发;被告人丁某峰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军用枪支2支、军用子弹330发,非法持有军用枪支2支;被告人李某军非法买卖军用枪支1支、军用子弹330发;被告人边某江非法买卖、邮寄军用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案件审理期间,海林市文联收藏家协会向司法机关递交了有多人签名的《关于对王某军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提出鉴于王某军收藏枪支、弹药是为了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无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海林市10名离退休老干部递交了《关于对王某军给予从轻处罚的建议》,提出他们都参观过王某军举办的展览,被王某军的爱国精神和爱国行为深深感动,王某军创办的抗日战争博物馆是海林市宝贵的精神财富,是青少年爱国教育基地,对王某军从轻处罚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东北抗联精神党性教育基地结合王某军收藏的抗战实物,设立牡丹江东北抗联史实陈列馆,丰富了教育内容。2014年,王某军被中共牡丹江市委宣传部、牡丹江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授予“最美牡丹江人”荣誉称号;2018年,王某军被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授予海林市“乡贤人才”称号;2019年,经中国抗联研究中心同意,中国抗联研究中心海林研究基地在海林市抗日战争博物馆设立,王某军为该研究基地主任,并被聘任为中国抗联研究中心研究员。
审理过程中,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等人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是为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展览,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于2021年9月26日同意撤回起诉。
二、主要问题
对制造、买卖、邮寄、持有枪支、弹药,用于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展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
第一,为满足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展览的需要,将制造、买卖、邮寄、持有的失去功能的枪支用于博物馆展览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无明显值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具有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犯罪的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其行为性质。
第三,在认定罪责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能够被公众普遍接受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创办抗日战争博物馆,而非法制造。买卖、寄、持有枪支,弹药,所涉部分枪支已丧先射击功能。或者具有射击功能但无明显杀伤力,行为人主观上无破坏公共安全的敬意,客观上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人民法院同意本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适当。
(撰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何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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