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9-2-169-001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侵害网络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民事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视听作品 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戏 电影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网络公司)诉称:其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湖州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某影业公司)联合出品《蓝月》电影。 2020年3月18日,《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截至同年7月2日的播放量已有1784万余次。2020年3月27日,上海某网络公司收到由平台转发的侵权警告函件,系由被告某株式会社发出,表示《蓝月传奇》游戏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因此要求平台停止上映《蓝月》电影。浙江某网络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回函给平台,告知《蓝月》电影并不侵害某株式会社对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平台此后未予下架《蓝月》电影。浙江某网络公司与上海某网络公司、湖州某影业公司于 2020年4月29日向某株式会社回复催告函,告知其尽快行使相关诉权。
2020年5月19日,某株式会社再次向腾讯视频平台发函,表明已收到催告函,并仍认为《蓝月》电影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知识产权,再次要求平台对该电影进行下架。浙江某网络公司认为其系《蓝月》电影的著作权人,某株式会社向《蓝月》电影独播平台发出侵权警告要求下架的行为,致使双方关于《蓝月》电影在该平台独播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经催告后,某株式会社不仅未撤回警告,反而再次向平台发出警告函。因此,双方之间关于是否侵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浙江某网络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电影不侵害游戏的著作权,某株式会社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余万元。
某株式会社辩称:《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蓝月》电影对该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进行抄袭,侵害该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是一款由韩国某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于2001年在我国推出。该游戏在2003年后以 “战士”“法师”“道士”统称职业,后又加入“刺客”职业,角色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选择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所选职业角色的等级。《蓝月》电影是一部魔幻题材类电影,故事背景为主角长风在经过一场保卫蓝月大陆的恶战后失去伙伴,重回十年前,他决心不让悲剧重演,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蓝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宫邸,与赤月魔神进行殊死一战。该电影于2020年3月18日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线,可供在线播放。各出品公司共同确认《蓝月》电影的著作权及各类衍生品权利均为浙江某网络公司单独所有。游戏权利方之一的某株式会社在知悉《蓝月》电影即将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线独播后便向平台发函要求停止发行电影,电影出品方向某株式会社发出催告函,但某株式会社仍再次向平台发函投诉。《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的播放画面中显示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提及“传奇”“战法道集合”“回新手村了”及剧情设置、技能招式等。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浙江某网络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独播的《蓝月》电影不侵害《Legend of 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某株式会社赔偿浙江某网络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浙江某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株式会社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某株式会社既未撤回侵权警告函件,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其与浙江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浙江某网络公司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浙江某网络公司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浙江某网络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其与《蓝月》电影均属于视听作品。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相应地,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主要对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审查比对,而不应仅着眼于审查画面背后的故事情节是否一致,更不应以游戏玩法具体设计来替代视听画面的比对。
具体而言,应当将《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融合场景下玩法规则所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与《蓝月》电影相关片段进行比对,并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创意、情感等抽象思想、公有领域的素材及有限表达等排除在外,审查两部作品在表达方面的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从某株式会社主张的《热血传奇》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来看,《蓝月》电影中的相关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蓝月》电影则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两者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此外,虽然一些网友在观看电影时以发送弹幕的方式表达个人观点,不乏因对游戏先入为主的立场而将两者联想到一起,但不能仅以此就认为两者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蓝月》电影在参考吸收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思想层面的基础上再进行独创性表达,就视听作品而言,该具体表达已脱离于或不同于被借鉴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事实不成立,并对浙江某网络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的主题、情感、构思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即使在后创作的电影作品参考吸收了在先网络游戏主题、情感、构思等思想层面的内容,但其具体表达已脱离或者不同于在先作品的,不侵害在先网络游戏的改编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20〕12号)第5条
一审: 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5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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