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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R某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2016-11-23 18:13 次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R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R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诉讼辩护人。通过庭前询问被告人R某,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理该案时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R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R某构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97.8克的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R某涉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应为997.8克。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R某在2014年11月曾参与运输毒品2000的犯罪行为

(1)M某关于2014年11月将毒品2000克从张家口运输至包头的方式和次数的供述自身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M某在2015年1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关于2000克冰毒的供述:“我拿上毒品后,我就让R某拿着冰毒坐上张家口到包头的直达客车(汽车),我自己让薛某开了一辆租来的汽车送我来包头。”

而M某在同日也供述:“你说一下你是怎么把这2000克毒品运到包头的?我怕一次运输2000克毒品出事,所以我就分开2次运到包头的,头一次我联系了X某,我让X某找他在长途汽车站认识的人把500克冰毒运到包头来,我派R某以旅客的身份上车,监视冰毒的安全。第一次成功后,隔了有个6-7天,我就用同样的方式用长途车把冰毒运到了包头,还是派R某监视冰毒的安全与否。”

由此可见,M某关于2014年11月将毒品2000克从张家口运输至包头的方式和次数的供述自身存在矛盾之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R某参与了此次运输行为。

(2)R某关于将毒品从张家口运输至包头的供述时间上与M某供述存在矛盾之处。

被告人R某2015年1月23日第一次讯问笔录:“2014年12月份的一天M某说要从河北张家口进一批毒品,他和我说上线先将毒品快递回张家口宣化汽车站附近的快递公司,然后由张家口到包头的大巴车司机将毒品带回让我先坐车回张家口跟着大巴车看着毒品一起回包头。一路上观察时候有警察查车或者安检。按照他的吩咐将毒品看着运回包头,到了包头的一个高速路口M某将毒品取走。”

综上,关于此次运输毒品,两被告人关于此次运输毒品时间的供述存在矛盾,且M某关于2014年11月将毒品2000克从张家口运输至包头的方式和次数的供述自身存在矛盾之处。故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次运输行为的存在或R某曾参与此次运输毒品行为。

2、公诉机关指控X某向M某贩卖冰毒2000克的犯罪行为,被告人R某对此事毫不知情。

根据M某在2015年1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关于2015年1月份2000克冰毒的供述:“随后我就联系X某让他发货,我来包头后,我和R某就住在了万达夏鸥9栋一单元17楼西户,X某把2000克冰毒用快递邮寄到了我之前在海威小区租的房子,随后X某自己来包头市我海威小区把冰毒的M某接上,在海威小区附近的一条土路上把冰毒给了我。随后X某就离开了包头市,我在包头把这个2000克冰毒还是全部卖给了齐飞。”

 从M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此次毒品交易是采用物流方式,而被告人R某对此交易毫不知情,并没有参与运输行为,故被告人R某在此次毒品交易无关联,更谈不上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R某构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97.8克的事实不清。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本案中,被告人M某为出资者、毒品所有者。结合庭审,在毒品运输购买过程中,被告人R某参与贩卖毒品数量未超过200克,被告人R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范围内,与被告人M某形成共意。

三、被告人在与M某的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

    关于这一点,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意见。

四、被告人R某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R某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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