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结婚而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与婚姻关系相比,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公示性,且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故涉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在事实查明和法律认定方面有其特殊性和难度。近年来,此类案件虽绝对数量不高,但呈逐年增长态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序良俗;在依法保障男女双方财产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案例一:涉及同居关系的认定
刘某称,2014年底其与尚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在尚某住处,且居住证也办理在尚某住处,期间双方的财产也属于共有状态,直至2020年3月其搬离尚某住所时,双方的同居关系才结束。但尚某称双方既无婚姻关系,也无恋爱和同居关系,系因刘某的居住证到期后无地址可以续办,才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用给刘某。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意见不一,刘某遂以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但尚某对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予以否认。
案例二: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郑某与王某于2006年相识后同居,并于2008年生育一女。2009年,郑某将其名下A房屋以买卖形式无偿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后该房屋出售,房屋出售款用于购买B、C两套房屋,两套房屋产权登记人均为王某。此后郑某、王某主要居住生活在B、C房屋内。双方同居期间,郑某另出资购买D、E、F三套房屋,也都登记在王某名下,后D、E、F三套房屋均出售,2,000余万元售房款由王某保管。2020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由于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不成,郑某遂起诉要求分割B、C两套房屋和2,000余万元售房款。
案例三: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
2018年12月12日,朱某生育一女朱某某。朱某称周某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周某称其与朱某仅发生过两次关系,分别在2018年2月和3月中旬,故不认可朱某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亦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为确认周某为朱某某父亲,朱某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并提供了其与周某的支付宝聊天记录和在其孕期周某通过支付宝为其支付生活开销14万余元的记录等证据。
案例四: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辛某与前妻育有一女辛某某,辛某与前妻约定每月需支付就读高中的辛某某抚养费4,000元。后辛某结识王某,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并于2018年7月生育一子王某某,现王某某随王某共同生活于北京,辛某未支付抚养费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王某某受限于户籍只得就读私立学校,王某某以教育费用过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辛某按每月7,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用并补付未支付的抚养费用。
同居期间,财产的取得、支配以及使用方式较为多样、界限模糊,购置诸如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的资金来源亦较为多样,对养育子女容易缺少规划,上述情形给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亲子关系确认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等争议问题的认定带来困难。
(一)确认同居关系难
确认同居关系是处理同居关系纠纷问题的前提,但若男女双方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意见不一,则需要由主张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同居关系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较为私密,且并无公示性文件予以证明。即使男女双方确实长时间共同生活,多数人亦不会特意保存足以证明存在同居关系的证据。此外,由于同居形式多样,除普通男女朋友间同居外,还存在夫妻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等情形,造成法院确认同居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难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间的财产关系较为多样。就财产的取得而言,可以来源于双方共同经营行为或单方取得。就财产的管理与支配而言,第一种情况是采取财产各自管理,财产性质较为清晰;第二种情况是采取财产共同支配或一方交由另一方管理,类似家庭的共同财产;第三种情况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部分财产不可区分,部分财产又界限清晰。又鉴于,同居双方交往时关系较为亲密,在支配、管理财产时,多不会保留单据凭证;关系破裂后,当事人较难证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出资情况或投资资金的来源情况等。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能单纯以双方出资贡献大小来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还需要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贡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故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较为困难。
(三)亲子关系确认难
司法实践中,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亲子关系的确认以自认及亲子关系鉴定结果为准。但在相关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亲子关系的存在,又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亦较为常见。 针对此类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何为必要证据、当事人提供哪些证据便足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则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同时,一些案件中非婚生子女在诉讼时年龄已经较大,相关推定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时间久远已难提供,这些都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四)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难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与一般的抚养类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中,除考虑父母双方在经济、教育等方面差异外,还需考虑当事人的家庭状况以及当事人家庭对孩子的接受程度。部分案件中还存在父母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难题。相应的,此类抚养费纠纷的审理不仅需要考虑子女的客观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还需考虑有无其他法定被抚养人等因素,为法院工作增加了难度。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依据在案的证据情况,查明同居关系是否存在。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的同居情形、同居时长及财产情况,确定各项财产的性质,考虑财产的出资、登记、占有、使用等因素,从便利生产、生活等角度出发,对财产进行分割。对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案件,在认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参照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般规则并兼顾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形,从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进行处理,争取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审查是否存在同居关系
审查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重点在于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状态。若当事人间对于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意见不一,则主张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应重点考量以下两个方面:
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住所
对于双方是否在同一住所内居住,可以结合如下证据进行判定: 第一,居住登记情况。在现有基层管理体系下,居委会等组织往往会对社区内的长期居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此类登记信息一般会有居委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故可以结合居委会登记的房屋居住人员情况,对男女双方是否曾居住在同一房屋内进行初步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居委的登记信息更新难以保证准确的时效性,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对共同居住时间进行考量。 第二,邻居、朋友等人的证言。男女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其活动场所并不局限于住所,其活动轨迹可能涉及小区内的其它公共场所,故了解双方居住状态的朋友、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以及生活区域内监控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共同居住的证据。需要指出的是,朋友、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等人的证言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还需结合其他在案情况,对同居关系作出分析认定。 第三,必要生活开支的支付情况。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购买日常生活物品及缴纳水电煤气、物业费等生活费用,故会产生相应缴费单据。主张存在共同居住事实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自己为共同生活支付前述费用的凭证,且多份缴费单据通常可以体现一定连续性和时间跨度,因此也可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共同居住事实的重要证据。
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
本文所指同居关系要求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情谊共同居住,故需审查两人是否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两人是否相互承担家庭责任。虽然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多以图片视频的方式记录生活或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交流,故男女双方若长期以情侣名义共同生活居住,通常会留有可以证明双方曾有亲密关系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共同居住的男女是否系以夫妻或男女朋友身份长期共同生活的重要依据。
刘某申请了居住小区的保安出庭作证,证明两人经常共同进出以及身穿睡衣在小区内散步的情况,还提供了相应生活缴费单据、聊天记录等材料。最终法院认定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以男女朋友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刘某与尚某存在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甄别
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同,一般而言,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收入,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综合出资、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审查财产能否区分
在财产不能区分的情形下,同居期间获得的财物分割时还需要考虑物权登记、实际出资等多种因素。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财产能否区分的标准应严格把握,一般而言,应同时符合以下两点要求: ➣ 共同支配、管理财产。 ➣ 在情感、经济上联系较为紧密。 例如,男方在外工作,女方全职“照顾家庭”,工资收入由一方管理。当然,上述财产不能区分是指双方整体的财产情况。很多时候,即便认定双方财产整体上可以区分,但在个别财产的购买及投资上存在共同行为的,也应按照共有之情形进行处理。在分割财产时需考虑双方对取得财产的贡献、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经营时间和参与经营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属于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亦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多针对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汽车、不动产等财产主张分割。在分割这些财产时,不能仅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析产,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物权登记和出资等因素加以区分:
(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需探究当事人购置财物时的真实意思、财产价值大小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可参照如下方案处理: 第一,对于动产,如汽车。出资方购置后将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要从汽车价值大小、双方经济能力、日常消费习惯、车辆购置时间等因素出发,考量出资方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于不动产,如房产。出资方购置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考虑到房产价值一般较大,则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财产分割时,若双方均有出资的,不仅需根据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房屋的性质,还需考虑是否存在一方因政策因素难以登记等特殊情形。 虽然购置的B、C两套房屋均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考虑到房屋出资主要来源于郑某,且房屋购置后主要用于郑某、王某以及双方所生之女共同生活,而2,000万元现金也并非完全来源于某一方,故应仍将两套房屋及钱款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财物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登记状态为按份共有的,视为双方对财物份额进行了约定,按照具体登记的份额直接对财产进行实物或折价分割,不再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如果登记方式为共同共有,则仍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程度以及同居时长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确定亲子关系
在涉及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亲子关系的确认,以自认及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为准,但若一方当事人不认可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则需根据在案证据予以判断。一般而言,若双方当事人存在同居关系,且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则可以认定父母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在证据的审查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男女双方聊天记录
女方怀孕后,男女双方常会就怀孕事宜沟通交流,第一时间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判断男方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此类聊天记录可以是微信、QQ、支付宝等媒介的聊天记录,亦可以是电话等通话录音。应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应要求当事人当庭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此外,对于女方大致的受孕时间,亦可参考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认定。
出生医学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申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如《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父亲为案件当事人中的男方,则该《出生医学证明》可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
孩子出生前后的相关记录
在孩子出生时,男方往往会进行陪产。孩子出生后,男方及男方家庭亦会对孩子、女方进行探望及照顾,多会留下涉及孩子的照片、视频。此外在孩子出生前后,男方可能会向女方转账、购买妇婴产品及相关医疗费用等。若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此类经济往来,亦可作为认定男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 周某虽否认与朱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称为朱某支付生活开销仅因为双方系情人关系,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通过其自认与朱某发生关系的时间,结合朱某怀孕后与周某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最终法院认定了周某与朱某某亲子关系成立。
(四)对抚养问题的特殊考量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涉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认定和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上,多可按婚生子女进行处理,具体可参照我院《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但仍然需要关注一些特殊因素。
男女双方及家庭的接受程度
此类案件中,由于男女双方并未结婚,有时是意外怀孕,故男女双方及家庭对孩子的接受意愿可能会较低,甚至存在男女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多数案件中,同居男女通过诉讼主张直接抚养权时,孩子多处于低龄阶段,需要更多精心细致的照顾。如果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愿意协助照顾孩子,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益处。在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时,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品行、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和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还需考量男女双方家庭对孩子的接受程度。此外,若发生抚养权纠纷时,孩子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与他人处于婚姻存续状态中,则还需特别注意其配偶对孩子的接受程度。
考虑其他法定被抚养人的权益
少数案件中,同居的一方可能已育有其他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处的子女包含婚生与非婚生。故在确定涉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时,不仅需要评估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整体负担能力,还要充分考虑到保障其婚生子女或其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机械参照收入水平的20%-30%径行确定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追索
《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预计将来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在确认亲子关系以后,非婚生子女可依法向未支付过抚养费用的父母一方追索抚养费。
虽然王某某现教育费用较高,但结合其基本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且为保障辛某的正常生活,酌情确定王某某的抚养费金额为每月4,000元。由于辛某未足额支付王某某抚养费用,故对于王某某主张补付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但王某某就学前并不存在教育费用过高问题,故对该部分的补付费用酌情确定为每月2,000元。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对于诸如涉亲子关系的否定、亲子关系被否认后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否分割及如何分割等内容,因所涉案件少且较为复杂,本文均不作专门论述。
文:潘静波 俞俊俊 值班编辑: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