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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某、师某等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某书

2025-03-28 18:14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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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53号

师某军、杜某芹: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张某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申23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情有重大疑点,适用法律错误,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某赛未将铲车停稳,致使被害人师某赛下车时被铲车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证人张某华、侯某飞、李某栋、江某波、张某强等证言,张某赛的供述、法医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师某赛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们申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公安机关遗失和故意隐瞒案发现场重要视频,尸体检验报告与实际不符,被害人背后有大面积淤青等,疑似被击打导致,本案是故意杀人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张某赛与师某赛平时关系较好,案发当天中午两人还与他人一起喝酒,喝酒时张某赛临时接到通知出铲车干活,被害人师某赛主动提出和张某赛一起出车。案发后,张某赛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及时送医治疗,没有证据证实张某赛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另外,师某赛被铲车压伤后,在一段时间内仍有意识,其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也未指认张某赛系故意加害。案发后,张某赛家属及用人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65万元。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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