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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2025-03-28 18:13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73号

刘某宇:

你因原审被告人刘某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刑初5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终371号刑事裁定,以刘某亮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无罪释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刘某亮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刘某亮等人主观上不具有以虚假出资方式非法占有股权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履行对上海某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的出资义务,合作股东虽私下将注册资金1200万元抽逃但不到一年全部返还到公司账户,且已完成相关投资,原审认定刘某亮贪污股权分红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某亮利用时任新乡某某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某某附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经与某某附院院长张某中等人预谋,在与某某附院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某某公司后,采取抽逃出资等方式,非法占有该公司60%股权,后以上海某某公司名义投资河南某某医院,实际上仅以某某附院取得上海某某公司40%股权时实缴出资800万元中的640万元完成对河南某某医院的出资义务,进而获取本应全部归属于某某附院所有的河南某某医院股权及分红款。刘某亮与张某中等人非法占有股权的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中、陈某民、于某江等人证言及工商登记档案、银行流水账目等证据证明,刘某亮亦曾供认,足以认定。你提出刘某亮等人事后已实际补缴出资,并无确凿证据证明,亦不影响对刘某亮实施上述行为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另你提供的宋某启、许某海证言不符合对境外调取证据的要求,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刘某亮不存在贪污整形美容医院220万元资金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某亮贪污220万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某亮利用兼任河南某某医院监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分两次支取该医院公款共计220万元,并于事后做平账处理的事实,有证人陈某飞、赵某霞、朱某娟、窦某芳等人证言及医院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刘某亮亦曾供认,足以认定。许某海、宋某华的证言虽未调取但并不影响对该节事实的认定。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刘某亮为某某附院单位利益而提议向黄某光公司出借500万元资金,借款决定经某某附院主要领导商议后作出,且刘某亮在此过程中未谋取个人利益,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认定刘某亮收受黄某光32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某亮作为某某附院党委书记,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提议并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黄某光公司使用,事后收受黄某光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黄某光请托,为其公司在药品供应、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光贿赂。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光、某某附院有关人员证言及借款协议、银行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刘某亮亦曾供认,足以认定。刘某亮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本案其他参与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也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关于你提出本案大部分言词证据均系非法取得问题,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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