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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也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024-04-06 20:50 次阅读

参考案例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4-008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8 / (2022)闽01民再12号 /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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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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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来源:王利明《法律解释学(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苏某某与景德镇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立法既然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分别作出单独规定,显然是为了对二者作出区分,将车上人员在车外发生的事故一律视为第三者来赔偿显然将影响到第三者的赔偿权益,故原告以交强险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及保护弱者的特点为由,认为应作出原告是第三者的扩张解释的主张违背立法本意,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故中,原告应属于车上人员。”

该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法院在考虑立法目的的基础上认为,立法分别对车上人员和第三人作出了规定,即便车上人员因跌落机动车而遭受损害,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第三人。因此,不应当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将原告认定为第三人。


来源:徐志新主编《保险理赔与欺诈预防》


众所周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明显不同,前者是针对保险车辆及本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车上人员险则是针对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

在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是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关键。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交强险的“第三者”应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该《条例》在第42条规定中对上述区分进一步作了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责任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作为商业保险范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的理解为: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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