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无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意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2024-03-16 19:09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6-1-356-026

张某宣运输毒品案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无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意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 刑事

  • 运输毒品罪

  • 吸毒人员

  • 携带毒品

  • 数量较大以上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宣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携带藏有冰毒的“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乘坐长途大客车从东莞市前往浙江省杭州市。次日10时许,该大客车驶入浙江省杭州市某某高速服务区,张某宣见公安人员准备上车检查,便将藏有冰毒的“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丢弃于座位上,下车后即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大客车靠车门侧第三排座位上查获“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一个,内有黑色塑料袋一个,藏有两包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该两包白色可疑晶体分别净重180.33克、68.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某宣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宣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从东莞市运输至杭州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宣所提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张某宣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且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以上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1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2014年8月11日)

(刑五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