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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的依法严惩

2024-02-28 18:25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2-1-182-012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的依法严惩

关键词

  • 刑事

  • 强奸罪

  • 猥亵儿童罪

  • 长期

  • 多人

  • 多次

  • 教师

  • 特殊职责

  • 幼女

  •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云南省大理市某镇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上课时批阅、指导学生作业的机会,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上,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69名小学生(时年均未满14周岁)实施猥亵。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张某某还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或者二楼阅览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或者单独对上述被害人中的8名女学生实施奸淫。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其中6名系农村留守儿童,还在教室当众猥亵69名小学生,张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237条
  

  一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刑初92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2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150号刑事裁定(2021年8月4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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