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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强奸案辩护词

2016-10-27 22:00 次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某的同意,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王某涉嫌强奸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并详细查阅了本案侦查阶段的笔录和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强奸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犯有强奸罪。

(一)本案可以排除上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无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均无这方面的供述与陈述。公诉机关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

(二)本案现有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强奸行为。

1、本案中,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犯有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处于沉睡之状态。根据被害人的口供,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陈述矛盾之处很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

(1)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的状态,被害人陈述相矛盾。被害人在2011年7月28日报案材料中称“在我入睡途中,贾某朋友进入我房间我不知道,与我发生关系,我以为是自己的对象”被害人又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在我睡觉中间,我迷迷糊糊的感觉他又和我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而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笔录又称“因为我这几天生病了,再加上今天睡得也晚了,脑袋昏昏沉沉的,而且王某和贾某身材也差不多,所以就没分清”按照这种说法,被害人在和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并非出于“入睡”或“睡觉中间”状态,更谈不上公诉机关所称的“沉睡”状态,仅仅是被害人没有辨别分清王某和贾某而已。从被害人三次关于其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自身状态的表述来看,其陈述相矛盾,可信度令人怀疑。

(2)被告人王某始终没有供认过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坚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乘被害人沉睡时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持续时间、双方状态等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乘被害人沉睡时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持续时间、双方状态等案件基本事实,公诉方均没有查清。结合刚才庭审调查过程中,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控方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

(二)被害人在2011年7月28日询问笔录中称“王某在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在其阴道内射精”。那么,本案中,贾某(杨某)在和被害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带套,被害人既然处于沉睡状态如何判断出被告人王某在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在其阴道内射精的事实的。这一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三)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完全具备辨认区分被告人王某和贾某(杨某)的客观条件。

可以肯定的是,被害人那天并不是不省人事的昏睡不止。被害人与贾某(杨某)刚刚经历过第一次性行为,在同一个夜晚,间隔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如果其自身事先没有充分的生理反应,在性器官没有足够多的分泌物时,就被强行进行第二次性行为,对其下身刺激的程度可想而知。按照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达半个小时之久,期间还有性交姿势的互换。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她又怎么可能一直沉睡?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且按照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供述与陈述,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电视一直开着,而被害人在报案材料中称,贾某(杨某)是其男朋友,被害人完全具备辨认区分王某和贾某(杨某)的客观条件。

三、本案中有诸多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一)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没有离开被害人,而是选择继续在一个床上睡觉。而作为被害人的男朋友贾某却任由其他男人睡在其女朋友房间,不符合常理。

(二)当被告人第一次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完全具备辨认区分被告人王某和贾某((杨某)的客观条件,被害人为何不反抗呼救?

(三)当被告人第二次准备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突然拒绝并向被告人索要30000元人民币,这其中是否有其他隐情。

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没有乘被害人沉睡时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乘被害人沉睡时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保证法律的公正,使无罪的被告人王某不受刑事追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张万军

2012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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