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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司法困惑

2024-02-11 18:11 次阅读

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经济犯罪往往数额较大,范围较广,应受刑法的制裁。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是独立于普通诈骗罪的,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刑罚进行了规定。刑法分则中的合同诈骗罪,对于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20224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  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先后就非法集资、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定罪及各刑档的量刑情节标准,但实务中仍有不少经济犯罪尤其是部分常见罪名,对是否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量刑情节缺乏统一适用标准。

这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上,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或者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201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的通知,该纪要规定,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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