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自己银行卡,又将银行卡中的犯罪资金,偷偷取出占为己有,看似一举两得,双重获利的“好事”,银行卡中的不义之财也不可随意占有,更不要认为即便你占有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敢向公安机关举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卖掉自己银行卡,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等手段将他人卡内犯罪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一般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卖掉自己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后采取挂失等方式占有他人卡内犯罪资金,或者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过程中采取挂失等方式,占有他人卡内犯罪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等犯罪,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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