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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谈话笔录要素-参考高院审判要素审理指南

2023-12-12 21:35 次阅读

01民间借贷谈话笔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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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认识,认识在借贷发生前/

2.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审查债务合法性:交付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实力】

3.出借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4.借款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是否已婚,配偶是否签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5.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主张用途/实际用途】

6.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是否约定管辖?

7.双方是否签订收条、欠条?

8.若无借款合同、收条、收据,关于借款性质达成合意的沟通痕迹有哪些?(VS赠与VS委托理财VS合伙协议VS结算型借贷)

9.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率?利率是多少?【借期利率】

10.双方是否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诉讼时效】

11.出借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借款的?

①付款形式,付款日期,付款账户,收款账户,金额?

②现金是如何交付的,在什么时间、地点、情景交付,交付时有无其他人员在场?)【当地及双方交易习惯】

12..出借资金后借款人是否还款?还款金额是多少?

13.借款期间,出借人是否催过还款?借款人是否同意过还款?沟通留痕有哪些?最后一次沟通时间和记录?【时效】

14.双方是否约定担保?是否有抵押财产?

15.近年有无向其他主体出借款项?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

16.借款期限,借款人是否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

问:现予以法律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秩序,经查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或涉及非法集资、套路贷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知晓并坚持起诉?                              

答:我已经知晓,坚持进行诉讼,愿意承担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无误请签字确认。                    

答: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致,没有遗漏差错,确认无误。

【逐页签名捺印】            


02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证据瑕疵问题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结算型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系挂名在两个公司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挂名的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后以借条形式结算,但是对方当事人在某一次的结算欠条中将名字的“朋”字写成“鹏”字,但是恰好我们有两个版本签名,加之对方当事人当庭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在法官的追问下又承认,给法官留下了毕竟差的印象。

借条中原告的名字存在错别字,或者原告身份证号存在1-2位的错误,怎么办?

如果原告实际持有借条,并且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推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结合其他辅助信息证据增强关联性和证明力。

二、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法院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不保护不是自有资金的利息。如果不是自有资金,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不会获得支持,借款合同同样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仅返还本金部分。

曾有案例中出借人的出借款项系信用卡刷卡套现取得,最终法官在审理中没有支持这部分借款的利息。


三、利息、违约金


如果足够认定为借贷关系,但是未约定利息,并且未约定借款期限,如何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如果未约定借款期限,逾期时间一般自起诉之日起进行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且约定了借款期限,如何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如果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但是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何计算违约金?

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利息一定优先以约定为准吗?

不完全是。

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24%以下的利息部分,可以获得法院支持;24%-36%之间的利息部分,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36%以上的利息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


四、诉讼时效抗辩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说,是法律不保护不积极履行自身权利的人。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3年,在借款、债权到期之后的3年中,具有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如果存在3年内催要欠款的证据,一般被告很难通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要素表 (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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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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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1.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特点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之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认定无效。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补偿费”等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非法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内部集资
(1)将社会人员吸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继而向其吸收资金的;
(2)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3)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4)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经签名或盖章后即成立、生效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
5.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由实际使用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实际使用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借款人因实际使用人的原因对出借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6.当事人书写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规范,把名字写为同音、近音、近形字,或写成小名、俗称、别称等其他称谓,或为逃避债务故意写错当事人名称的,当事人以其持有的该债权凭证为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款项交付证据、当事人陈述、借贷双方的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判定。
7.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连带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按份债权,且部分出借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予以准许。
8.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出借人仅对部分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向出借人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依法申请追加的,予以准许;出借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可追加其他借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
9.当事人就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以要求主张存在借贷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传唤当事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
10.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小部分款项系以现金交付,虽有收条等债权凭证,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能对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金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约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当天或极短时间内即将其中小部分款项返还出借人或支付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张该笔款项为预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认可但又无法对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该笔款项数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11.对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人民法院应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重点审查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相关支付媒介的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绑定银行卡号及绑定时间、与对方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去向等相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款项出借与偿还有关事实。
12.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律师费,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支持;
(4)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1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由其个人使用,出借人主张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予以支持。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
有证据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为其本人借款,以及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请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
14.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媒介服务形成借贷关系的,借贷双方与平台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人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借贷双方如实报告的义务。因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借贷双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5.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而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或与家庭利益有实际关联的,则担保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6.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或利息计算方法(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等内容。出借人主张利息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或其关联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借次数或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即可认定为具有营利性,不以是否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性的认定条件。
同一出借人或其关联出借人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的不同借款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6次以上的,一般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个别案件即使尚未达到两年6次的一般标准,但有充分证据可以确认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的,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为职业放贷。
18.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甄别措施:
(1)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2)要求当事人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4)其他查明案件所需的措施。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关联案件的,可以交由同一业务庭、同一合议庭审理。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应要求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19.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20.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同时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21.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1)应当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2)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3)《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2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省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可参考本指南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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