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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关于H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法律意见书

2023-11-30 20:38 次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H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H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贵院调阅本案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事实与现有证据互相矛盾

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包公昆(交)诉字[2023]7号《起诉意见书》载明,H某于20221222250分,H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蒙某号小型轿车,在稀土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昆河派出所东墙外,被昆区交管大队查获。但根据侦查机关搜集制作的相关案件材料与上述《起诉意见书》载明内容自相矛盾,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存在错误,与事实不符,该组证据真实性存疑

根据证据卷第17-18页内容可以证实,该笔录记载H某无工作单位,是内蒙古某餐饮公司司机,该笔录还记载H某所驾驶车牌号蒙某小型车辆系内蒙古某餐饮公司所有。但根据案卷中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记载可以证实,蒙某小型车辆属于中国某银行包头市分行,H某也并非内蒙古某餐饮公司司机。

通过对比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案卷中所载明的相关证据存在虚假,关键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与事实不符,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

(二)部分证据欲证明目的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对比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从抽血的时间,血凝管的编号均与卷宗中所记载的不同,加之视频中抽血的人员也并非H某,现有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关键性证据存疑。

(三)视频资料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

根据辩护人查阅随案移送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该视频虽系抽血的相关视频记载材料,但视频中被抽血的人员并不是本案嫌疑人H某,该视频资料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H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观行为存在

根据本案证据卷第5-6页照片可以证实,车辆所在位置并不在道路上,而是在停车位当中,但是本案卷宗中包括抓获记录以及照片中所载明的文字解释中均称H某系驾驶小客车行驶至稀土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昆河派出所东墙外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查获时案涉车辆在小区车位停放,并非驾驶状态,与照片、抓获经过等笔录中记载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形不符。同时,纵观整个案卷材料,除H某所谓的个人自认其喝酒以外,但在何时何地喝酒,无任何证据证明H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但H某的笔录中记载还存在巨大错误。因此,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实H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存在,也不能证实所拍摄照片的地点为稀土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东昆河派出所东墙外的事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自相矛盾,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他性的证实H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不能证实所拍摄照片的地点为稀土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东昆河派出所东墙外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认定H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3 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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