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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出庭为包头固阳县某中学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Z某辩护

2016-10-21 19:27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包市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Z某系包头市固阳某三中学生,2015615日,因军训发生矛盾,L某(16岁)声称要教训Z某(14岁),Z某即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2 0 1 5619日下午放学后,L某持锹把纠集王某(15岁)持皮绳、范某(16岁)、尚某(15岁)等人与Z某一起来到固阳县某中学北墙的小巷内,Z某对L某讲不要打了,L某不同意,先动手打Z某,随即王某、尚某、范某四人用拳脚殴打  Z某,Z某掏出预先准备的折叠刀向L某捅了一刀,即向北 跑去,王某、范某、尚某紧追其后,Z某扭身向王某捅了一刀,尚某、范某继续追打Z某未果。Z某回到家  中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L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终因心脏、肝脏破裂及大失血死亡。 

庭审中,张万军博士根据所了解到的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宣布择日再审理。

   近年来,张博士代理包头市多起校园未成年致人死亡案,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及社会效果。如其代理的包头市东河区某中学学生刘某致同班同学死亡一案中,因二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打了李某胸部一拳,二人各自去参加考试。李某联系朋友杨某、孟某和张某,约定考试结束后报复刘某,刘某知李某带人前来报复,向同学黄某借了一把折叠刀。考试结束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的朋友孟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刘某,刘某躲开,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孟某和李某捅伤,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使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及时拿到赔偿款,避免了矛盾激化。同时,根据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相应的从轻判决。

                                         (包头律师咨询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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