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科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许科琼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医护人员一同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其间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医院后,其亦配合抓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科琼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陈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被告人许科琼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引发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被告人许科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发后的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科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评析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