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际不提供性服务的按摩会所发布有性暗示的广告吸引被害人
前来咨询或者消费,按摩技师通过话术技巧配合会所环境、装修风格、穿着打扮等进一步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环环相扣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从犯意产生、犯罪故意的内容、具体实施的行为、行为的关键程度和作用、纠纷解决、分账情况等方面均反映运营管理者对整个诈骗活动有绝对控制力,而按摩技师在此运营模式中仅完成部分工作,且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按摩技师符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认定,构成诈骗罪的从犯。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戈春霞、张玉晴、程妹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爱凤、赵艳妮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自身动机不纯,存在违法意图,也是导致自己被骗受损的原因之一,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有期徒刑6年至1年3个月不等,罚金8万元至2000元不等,判处被告人程妹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