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种类、数量
【案号】一审:(2018)渝0103刑初591号
【裁判要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限定涉及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的信息,司法审查其范围、种类、数量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标准: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认定应按照信息本身的属性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用途等综合判断认定;对为合法经营而交换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是同一信息的,只对行为人向他人提供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为犯罪数量,但若交换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系不同信息的,应累计计算数量。
2、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过界的刑法规制
【案号】一审:(2019)苏1091刑初157号
【裁判要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必须是数据提供者公开的信息。网络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是数据提供者知情、同意,行为人未经授权,避开或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普通用户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销售捆绑的非法爬虫软件实际上仅是犯罪工具,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与处断
【案号】一审:(2018)浙0783刑初313号;二审:(2019)浙07刑终38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即以处罚较重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4、熟人间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借款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号】一审:(2017)京0116刑初201号;二审:(2018)京03刑终13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熟人借款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慎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
5、扭送行为过当的刑责认定
【案号】一审:(2018)粤0983刑初106号;二审(2018)粤09刑终474号
【裁判要旨】当扭送行为人侵害的法益明显大过其保护的法益,不具备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对扭送人定罪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被告人上诉请求加刑不应支持
【案号】一审(2019)川11刑初30号;二审:(2020)川刑终210号
【裁判要旨】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程序正义,还应推动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
7、被害人承诺与自陷风险的区分
【案号】一审:(2019)浙0502刑初111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客观上制造了危险源被害人进而自陷风险的情形,并不属于被害人承诺,仅仅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应责任自负,因此也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因自陷风险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系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8、犯罪发现时间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关键
【案号】一审:(2019)闽0427刑初363号;二审:(2020)闽04刑终8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犯数罪,由不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前罪判决宣告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后罪方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9、婚内故意伤害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案号】一审:(2019)京0111初1070号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伤害另一方并构成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执行给被害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应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