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学院 > 正文

张明楷:盗窃罪Ⅱ——拿走他人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2022-11-15 22:58 次阅读

刑侦案审 2022-11-15 16:05 发表于江苏

你肯定知道,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的财物,以及没有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但是,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由谁占有呢?如果认为财物这时已经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并转移给宾馆管理者占有,那新客人把财物拿走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如果认为财物这时既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也不由宾馆管理者占有,那它就属于脱离占有物,新客人把财物拿走的行为就成立侵占罪。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对财物被谁占有的判断,而这对盗窃罪的认定至关重要。下面就来看一下究竟该如何判断。
什么是占有
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意味着被害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的情况,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那么,这种事实上的支配该如何判断呢?
事实上的支配并不等于物理上的支配,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如果社会一般观念认为财物属于他人占有,就意味着一般人不能擅自转移该占有。也就可以说,在规范意义上,他人占有了这个财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把对占有的判断叫作规范的判断。
但是,社会一般观念只是判断的标准,具体来说,应该把哪些事实拿出来让一般人判断呢?答案是所有事实。也就是说,在判断占有时,要把行为时的所有事实拿出来作为判断资料。
比如,我每次从清华明理楼回家都会经过一条小路,有段时间,路边每天都有一个很小的蔬菜摊,上面一般只摆着几种蔬菜,一袋一袋的,并且标明了每袋的价格,明确告知买菜的行人要把相应的钱投入一个特定的铁盒。菜农并不会一直待在这个菜摊,把蔬菜分装好后,他就会到三公里外的另一个市场卖菜。
以上所有事实都是判断资料。虽然从物理事实上看,菜农离菜摊的距离很远,对蔬菜缺乏物理上的支配,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菜农仍然占有着这些蔬菜。所以,拿走蔬菜不给钱的行为侵犯了菜农的占有,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成立盗窃罪。
再比如,你买了一台新款的iPhone手机,上班时,同事说想看一看,于是你把手机递给了同事。这时,即便同事两手紧握着手机,它也是由你占有的。所以,如果同事试图把手机藏起来并据为己有,就侵犯了你的占有,可能成立盗窃罪。
关于占有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占有的判断比较复杂,下面来看几种典型的情况。
第一,辅助占有不是占有。比如,秘书陪老板同行,在老板身后帮老板提着公文包。这时,秘书的占有就是辅助占有,公文包实际上依然是由老板占有。再比如,火车站有很多帮乘客搬运行李的“小红帽”,在这些“小红帽”帮乘客把行李从火车站内搬到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辅助占有者把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第二,只要财物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拿着或监视着,也属于他人占有。比如,我们住宅内、车内或信箱内的财物,即使自己完全忘记了它们的存在,也属于我们自己占有。住在宾馆的客人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此时睡衣依然由宾馆所有人占有;同样,顾客试穿商店里的衣服时,衣服依然由店主或店员占有。
第三,虽然表面上不属于他人支配的领域,但可以推断出是由他人事实上支配时,也属于他人占有。比如,大学生在学校食堂用自己的钱包、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占座位,然后去购买饭菜的,钱包、电脑等依然由该大学生占有。再比如,房东把房屋租给租客,但把衣柜上锁的,衣柜里的财物由房东占有,而不是由租客占有。
第四,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即他人可以没有障碍地取回财物,就应当认为是他人占有。比如,张三在餐馆就餐时把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了拿,只要时间比较短,就应当认定张三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
第五,原占有者将财物遗失、遗忘在某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后,财物由场所管理者占有。比如,一个高尔夫球场内散落着客人打过的高尔夫球,而客人已经不要这些球了,即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则它们转由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占有。如果有人拿走这些高尔夫球,就成立盗窃罪。再比如,前一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后备厢里的财物由出租车司机占有,后一位乘客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到这里,本节标题中的问题就很清楚了。他人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已经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并转移给了宾馆管理者占有,如果新的客人把这些财物拿走,就成立盗窃罪。
第六,死者占有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1: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行为人成立抢劫罪。
情形2:行为人不是出于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之后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情形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我认为,后两种情形,应当否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把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所以,后两种情形中的行为人应当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一盗窃罪的成立以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而死者不可能有意志,所以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七,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这也是国内外刑法理论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存款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另一种是指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关于存款债权,我认为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由存款人占有,而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此,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把他人的存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中的,成立盗窃罪。
关于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是由银行管理者占有,而不是由存款人占有。比如,李四需要向张三支付1万元现金,由于手上没有现金,李四就把一张有10万元存款的储蓄卡交给了张三,让张三自己取1万元,然后再把卡还给自己。但是,张三从ATM机取了10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张三成立盗窃罪,但他的行为不是侵犯了李四的占有,而是侵犯了银行管理者对9万元现金的占有。
第八,几个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且这几个人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比如,私营商店的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果认为店员也占有,那么店员取走商店财物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店员不占有,那店员取走商店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成立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占有。即使下位者(店员)在物理上握有财物,或者可以在物理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辅助占有者。所以,如果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取走财物,就应当成立盗窃罪。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上位者和下位者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了某种程度的处分权,就应该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的,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侵占罪。
答学友问
学友:某日半夜,甲以盗窃的故意潜入乙家,发现乙在睡觉,而乙床边的茶几上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如果有需要就拿去用吧,望不要伤害我与家人”,纸条下面压着200元钱。甲见到字后,将200元取走并离开。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
张明楷:盗窃罪的行为内容一定是违背他人意志盗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己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就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回到这个案例上,如果把纸条上的这句话理解为乙主动放弃了财产,那甲实施的就不是窃取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不过,我觉得不能按字面含义来理解这句话。乙是担心犯罪分子伤害自已和家人才这么写的,所以不能认为乙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换句话说,乙其实是希望犯罪分子既不取走自己的财物,也不伤害自己和家人,但如果犯罪分子要为了取得财物而伤害自己或家人,那就只好通过放弃财物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成立盗窃罪。


原文载《张明楷刑法学讲义》,新星出版社,202110月第一版,P370-37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