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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2022-10-16 21:10 次阅读

文/杜前 曾宪未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瞿三宝。

瞿三宝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瞿三宝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三宝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中,董存瑞、黄继光均无近亲属提起诉讼,且两案系瞿三宝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被告瞿三宝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二、被告瞿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的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三宝承担。


一审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西湖区检察院、被告瞿三宝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一、司法裁判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导向

法官应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其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具体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两案在认定瞿三宝损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对革命英烈个人名誉的保护与维护爱国主义精神、尊重公众的民族与历史感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贯通,增强了对革命英烈司法保护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

二、确保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

有规则优先适用规则是基本的裁判准则,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顺序,对于已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优先适用转化的法律规范,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揭示其意涵。两案中,明确优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等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在裁判说理时围绕上述法律规则进行论述,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注意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复合适用

虽然从裁判基本规则上看,已经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但是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的开放性,致使其条款缺乏含义的唯一性,需要与其他规范复合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是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需要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进行复合适用,才能进一步清晰阐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柳福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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