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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能否计入同住共犯贩毒的数量翁某燕贩卖毒品案

2022-10-08 23:25 次阅读

刑侦案审 2022-10-07 12:35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燕与王某湘(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同居于王某湘承租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9座303单元01室。王某湘支付房租,还为被告人翁某燕还债。2018年4月份,王某湘从江西南昌带回许多冰毒,藏在租住处。王某湘不在福州期间,翁某燕按照王某湘的要求先后五次将毒品共计4.4g交付给向王某湘求购毒品的王某杰,王某杰将毒资支付给王某湘。
2018年5月9日,王某湘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9座303单元01室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房间查获分装在塑料袋及保鲜盒内的疑似冰毒13袋和疑似麻古1袋共计净重2947.07g。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疑似冰毒2袋共净重1913.58g不含毒品成分,其余12袋共净重1034.49g成分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同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香山新时代售楼部抓获被告人翁某燕。
案件焦点
在被告人翁某燕与同案人王某湘共同租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否可以计入为被告人翁某燕贩卖毒品的数量。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燕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帮助称取毒品甲基苯丙胺4.4g并交付给购毒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翁某燕明知王某湘贩卖毒品而为其称取毒品并使用伪装方式包装毒品,协助进行毒品交易的行为,有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并与被告人翁某燕在侦查及庭审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翁某燕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翁某燕与王某湘同居期间得知其从事毒品交易,并接受王某湘以贩毒所得为自己偿还债务及支付部分同居生活开支,双方形成了经济及生活上的依存关系。被告人翁某燕知晓王某湘从江西南昌带回大量毒品且藏匿于租住处的事实,仍多次协助王某湘称取毒品,并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机关从二人租住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34.49g,应认定为被告人翁某燕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被告人翁某燕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38.89g。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翁某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翁某燕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从王某湘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否能计入翁某燕贩毒的数量。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纪要”)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对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王某湘与翁某燕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翁某燕明知王某湘日常吸毒量少,但在家中存放了大量毒品。案发前,我某燕欠债30余万元王某湘在固定工作收入的情况下,替其偿还十余万元债务,并称钱是用命换来的,据此,可以推定翁某燕知晓王某湘在家中存放的毒品系用于贩卖。另,翁某蒸按丽王某湘的指示后采用糖果纸包装毒品将毒品混装入面膜等高度隐蔽的方式交付毒品给买毒人员王某杰的行为,亦可证实翁某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协助王某湘将毒品交付于买毒人员的事实。翁某燕与王某湘同居期间得知其从事毒品交易,并接受王某湘以贩毒所得为自已偿还债务及支付同居生活开支,双方就此产生经济及生活上的依存关系。翁某燕知晓王某湘存放毒品的地方,并可随时从中称取交付于他人换言之,其对租住处的毒品亦拥有支配处分权。根据武汉纪要精神,在王某湘、翁某燕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被查获毒品系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为其他犯罪分子窝藏、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他情形的反证情况下,故二人租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翁某燕、王某湘的贩毒数量。翁某燕在与王某湘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王某湘是为主出资者,也是贩卖毒品行为积极实施者,依法应认定为主犯;翁某燕主要根据王某湘的指示交付毒品给买毒人员,贩毒的主动性和独立性相对较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方面,考虑到翁某燕贩卖毒品的主动性和独立性、获利程度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对翁某燕予以减轻处罚。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要全面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既要依照法律和有关会议精神精准认定犯罪,又要充分利用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制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庄李洁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12-1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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