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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00号: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08 15:25 次阅读

杨玉成受贿案

——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玉成,男,汉族,原系盐城市体育局原党委书记。2017127日被逮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成辩解:(1)其在双规期间受到变相刑讯逼供,故编造了部分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为保持好态度,才继续保持了在纪委时的供述内容。(2)对收受倪雪峰财物一节中的五幅字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书画均是流传有序的真品,不应认定为受贿。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收受倪雪峰财物一节事实中的字画的真假是以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依据,该价格认定中心并无对字画真实性鉴定的资质和能力,虽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提到在南京市文物公司并聘请专家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但无该公司盖章、专家身份、资质、签名等,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玉成在担任盐城市体育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薛锋、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薛锋、陈云德、倪雪峰等人贿送的款物,合计价值212.7749万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7万元;2010年下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6万元;2012年下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6万元;2013年下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5万元;2014年春节前,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8万元。(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玉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玉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玉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笔受贿事实,即王雨和、王翼翔为杨玉成支付4万元鉴定费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仍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3.继续追缴上诉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二、主要问题

(一)接受办案机关价格认定委托后,价格认定机构能否就涉案书画真伪进行鉴定?

(二)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选取书画真伪鉴定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书画鉴定能否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规程?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三、裁判理由

(一)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

本案一审期间,办案机关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现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五幅书画进行价格认定。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聘请江苏省价格认定专家库中具有书画价格认定资质的三名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现场实物查(勘)验,在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真伪认定后,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该真伪认定结论对涉案书画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专家对书画进行的真伪认定结论为:除李亚《花卉画》为真迹外,其余四幅书、画均为假。

关于价格认定机构的做法是否适当,价格认定结论能否直接作为书画真伪及价格认定的证据予以采信,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仅能对书画价格进行认定,其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不能委托此类专家对书画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委托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书画进行重新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已聘请专家对书画进行真伪勘验,并依照勘验结论进行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对书画真伪及价格的认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职务犯罪涉案书画鉴定可以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流程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蔼强 蒋凌军 王天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

一、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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