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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执行财产评估试行简易程序的通知

2022-08-04 16:59 次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缩短执行财产评估时间,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质效,减少当事人执行费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高院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决定对部分执行财产评估试行简易程序。具体为:

  一、财产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对部分简单、较小并适合定价的执行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不委托中介机构,由法院组织相关当事人商议价格后,经执行部门同意,直接进入拍卖程序。

  二、执行部门认为执行财产评估适用评估简易程序的,向对外委托部门提出建议,并在评估决定书上表明。

  三、对外委托部门在接到执行部门相关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系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当即启动简易程序;如相关当事人不同意、不签字及不到场商议等不适合情形的,及时与执行部门联系,即时启动常规评估程序。

  四、对外委托部门经办人应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向相关当事人说明情况,征询意见,在相关当事人均同意前提下,确定变现价格(起拍价),共同签字,并出具书面意见通知执行部门。

  五、试行财产评估简易程序的范围及定价方法:

  (一)价格约20万左右及以下的机器设备、产品物件、车辆装备等动产,参考当前市场价、发票等其它有效凭据;

  (二)价格约5万元以下,市场公开、普及率较大的金银件、箱包及其它饰品和物件,以发票、当前的市场指导价及相关凭据为参考;

  (三)同一小区、同一类型相邻房产,本院近年内已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过,且评估报告有效,以此为基本参考价,由相关当事人共同商定;

  (四)辖区内一般商品住宅,政府主管部门已核实并明确市场交易价的,参照政府核定价;

  (五)其他有政府明确规定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约20万元以下的执行财产,参考政府规定的价格;

  (六)价格约5 000元左右及以下,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较小杂件、日用品等特殊执行财产,或因保管困难、费用过高的物品,个别当事人不到场商议,可以凭发票、市场指导价,与执行部门商议定价。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望各法院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便于交流完善,形成正式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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