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杂谈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2-07-24 22:10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刑诉〔2021〕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蒙B7****号小客车(经鉴定该车事故前行驶速度区间为52.3-64.0km/h)沿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磴口村路口时,遇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路口的王某乙,王某甲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倒地,后经120医生确认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6月18日东兴交管大队认定王某甲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6月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报警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驾驶证,扣押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赔款通知书;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事故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视频车速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事故车辆照片,

6.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效验照,提取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拔打报警电话,等候警察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包头市东河区**镇**村;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