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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印发《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

2022-07-20 23:18 次阅读

(2022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规范案件提级管辖衔接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管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来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判的。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管辖类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的案件,以及省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尚未开庭;
(二)审理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的二分之一;
(三)未经生效管辖裁定确定管辖的案件。
第四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提级管辖的审查合议庭,原则上不再负责该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 提及管辖的案件应“繁案精审“,同时标记为典型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裁定书。行政和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不同意提级管辖的使用批复。
第七条 提级管辖的案件由作出提级管辖裁决的人民法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按照相关规定以被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形式做结案处理。
二、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应于答辩期届满前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及具体情形,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诉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提出管辖异议和提级管辖申请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和相关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查结束已经确定管辖法院后,再申请提及管辖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原则尚不予审查。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提级管辖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提级管辖情形的,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以口头或者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提级管辖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将材料转交受诉人民法院,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提级管辖标准的,应将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和起诉状,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管辖一并受理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材料。确有必要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规定相关程序办理,并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申请实质上属于管辖异议或争议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
第十七条 受诉人民法院审判庭对当事人提出的提级审查申请,应经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受诉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认为符合提级管辖情形的,应呈报分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九条 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由立案部门编立案号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二十条 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请提及管辖申请表;
(二)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
(三)研究材料、院长审批材料等;
(四)报请案件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法律适用分歧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应附类案检索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应包括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生效裁判案件,检索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当在本院院长审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通知受诉人民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补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符合要求的,立案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编立“初“字号,转相关审判庭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收到报请材料后,应在十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查,并呈报院领导审批。
(一)合议庭亦由审判庭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应对提级管辖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报告应附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及法条。
(三)审判庭庭长应在认真审查审核合议庭意见,必要时提请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四)院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查认为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应在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下发原受诉人民法院;不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应函复受诉人民法院。审查结论应同时告知本院立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审查结论后,应及时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同意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原受诉人民法院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管辖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认为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能需要提级管辖的,应将相关材料转本院立案部门登记。立案部门收到材料后,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符合提级管辖情形的,应制作审查报告并填写《提级管辖建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立案部门编立案号,审查流程参照报请案件的审查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管辖异议或争议时,发现关联案件需要提级管辖,能依照诉讼法关于管辖异议或争议相关规定处理的,依照规定处理,不能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又确需提级管辖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第三十条 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提级管辖结论后,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确实提级管辖的,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参照报请案件的送达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审判庭应在文件签发当日告知原受诉人民法院,原受诉人民法院应立即中止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庭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四条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强化审判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2年4月6日起实施,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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