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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假药后部分回收并销毁仍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最高检察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2022-07-17 18:11 次阅读

【审判规则】  

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购进的药品为假药仍购进并售卖,进而从中获得非法利润,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药罪。此后,该销售者虽将售卖的部分假药回收并销毁,但因销售假药罪以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或侵犯他人身心健康为既遂标准,故即使销售者将假药部分回收并销毁,亦不影响对其销售假药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的定性。 

【关  词】

刑事 销售假药 销售者 药品管理制度 假药 售卖 非法利润 犯罪构成要件 回收 销毁 身心健康 既遂标准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经药监部门鉴定为假药,X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于20117月至20133月间购买该假药并进行销售。假药的销售金额共计5 220元,其中,X非法获利1 950元。销售的对象包括:第一卫生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第一卫生所)、第二卫生所(泉港区界山镇玉湖村第二卫生所)、第三卫生所(泉港区狮东村第三卫生所)、郭厝村卫生所、祝安堂药店(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经营场所。之后,X主动将其销售的部分假药收回并做了销毁处理。

公诉机关以X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购买并予以销售,之后,行为人主动将其销售的部分假药收回并做了销毁处理。对此,对行为人是否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 950元。

宣判后,被告人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明知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假药而进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在主体上,假药的销售者即为有偿提供假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销售者为了营利故意销售假药;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于销售者违反国家的管理制度销售假药,使购买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该犯罪行为,我国法律遵循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从严处置。其中,判断销售假药罪既遂的标准为:只要销售者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或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即为既遂。即使销售者销售假药后已将售出的假药回收并销毁,但这仅仅是作为最后量刑的标准,而非认定犯罪未遂的标准。

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多次购进,并将购进的假药出售给医疗机构、药店,获得非法利润数千元。经鉴定机构鉴定,该销售者售卖的药品确属假药。该销售者作为有偿提供假药的个人,故意销售假药非法牟利,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构成销售假药罪。此后,虽然销售者将其售卖的部分假药进行回收并销毁,但因对于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从严处罚的态度,只要销售者侵犯了相关合法权益,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故销售者将假药回收并销毁的行为不影响其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销售假药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S0907014)

【罪    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判决日期】 20140227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四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20141118日)

【检  码】 P0714+1+65FJQZQG0314B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7月至20133月间,被告人X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销售给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第一卫生所、泉港区狮东村第三卫生所、泉港区界山镇玉湖村第二卫生所、郭厝村卫生所、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卫生所和药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后被告人X主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27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犯销售假药罪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227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X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

一审宣判后,X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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