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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

2022-07-03 23:01 次阅读

(2022年3月31日  沪高法〔2022〕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转破产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维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工作目标】执行转破产工作(以下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

开展执转破工作应注重有效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功能,统筹解决执行难和破产受理工作,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确保案件处理规范有序。

第二条【工作原则】执转破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循序渐进、协调衔接、合理配置、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推诿扯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异地案件管辖】本市法院的执行案件需向外地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第四条【移送条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四)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五条【优先移送】下列案件应当优先移送破产审查:

(一)被执行人具有重整、和解价值以及重整可能性

(二)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

(三)经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前期协调,已在执行阶段完成部分财产处置或评估工作,能够快速推进破产审理进程的案件;、

(四)有利于破产财产整体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重整价值】对债务人重整价值的识别,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及行业地位

(二)企业行业及产品的市场前景

(三)企业能吸纳就业人数

第七条【重整可能性】对债务人重整可能性的识别,可以结合下列综合判断:

(一)企业仍在持续经营

(二)企业尚拥有一定现金、固定资产或专利、专有技术或资质等;

(三)企业由于一时资金困难、某一业务失误或受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暂时缺乏偿付能力

第八条【审慎审查情形】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慎审查,原则上不移送破产审查: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

(二)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

(三)案件存在群体性矛盾等重大风险及不稳定因素;

(四)执行财产存在较大权属争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已经启动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程序;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已启动申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司法程序;

(六)被执行人财产涉及跨境因素需要司法协助但有较大难度或已启动相关司法协助程序的。

第九条【告知释明】执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征询意见时,应当释明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移送的答复。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答复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或者记明笔录。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移送

第十条【内审报批】执行人员经调查认为案件可能符合“执转破”条件,拟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意见的,应当先经过合议庭评议和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由院长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沟通会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局应当与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沟通协商,并建立执转破工作联络机制。

涉及危困企业挽救重生、资产处置存在困难、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金额巨大、具有维稳情况等的重点案件时,两部门应当共同协商制作相关预案。

第十二条【移送材料】执行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按照移送材料清单要求(详见附件)逐项核对并制作移送材料目录后,移送破产审查。

第十三条【其他材料提交】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的,受移送法院还应要求被执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予审查。

第十四条【异地移送材料】外地基层法院向本市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立案部门接收材料后应注意审查该基层法院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同意材料未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可以要求移送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期间补齐。未能补齐的,应当将材料退回。

本市基层法院向外地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报请高院执行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破产审查】受移送法院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审查。

第十六条【指导协调】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立案庭、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执转破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研究讨论相关问题。

各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就具体案件会商后,认为需由上级法院协调的,应分别报请高院执行局、商事审判庭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流程管理与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上海法院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案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执行转破产移送材料清单

(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移送函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

(三)所涉案件执行的执行立案信息表、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如已本终

(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材料

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

3.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移送前六个月内的五查材料:房产、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

4.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包括时间、案号、法院等信息)

5.财产处分(评估、拍卖以及资金扣划)及已分配财产清单

(五)有关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1.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和联系方式

2.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如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

3.被执行人的账簿、财务、印章等情况(如有)

4.为劳动者申请的欠薪保障金发放情况

(六)已知被执行人的涉诉、涉执行案件清单(列明受理法院、案号、标的额、案件状态)

(七)有关申请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说明情况的材料

1.执行中的障碍、困难及原因

2.是否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及前期工作情况

3.涉诉信访情况

4.已知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社保债权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来源:上海破产实务微信公众号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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