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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不能减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22-06-20 17:12 次阅读

♢ 案例索引永安财险常州公司与陆文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苏民申5620号

♢ 裁判要旨:关于医保统筹费用应否扣除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陆文娟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此系陆文娟基于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医疗保险与涉案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因陆文娟参加了医疗保险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医保机构如何追偿非属本案所理涉。永安常州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时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5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506-1号。

负责人:夏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文娟,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桂林,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清安便民图书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村一巷7号。

经营者:王丽娟,女,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常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文娟、蒋桂林、溧阳市清安便民图书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8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安常州公司申请再审称,1.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满足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三个条件。陆文娟一审中提供了其父亲陆伯龙的退休工资增长表,据此可知陆伯龙有退休工资,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先决条件,永安常州公司无权查询其退休工资数额。2.陆文娟医疗过程中,由医保统筹垫付了医疗费,该部分费用并非陆文娟个人支付,判决永安常州公司向陆文娟支付该部分费用,有悖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永安常州公司应向社保基金赔付,而非陆文娟。综上,永安常州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问题。陆文娟的父亲陆伯龙在陆文娟定残时已年满63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工资增长表不能反映陆伯龙的退休收入状况,不能证明是否满足陆伯龙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无需扶养。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按赔偿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关于医保统筹费用应否扣除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陆文娟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此系陆文娟基于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医疗保险与涉案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因陆文娟参加了医疗保险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医保机构如何追偿非属本案所理涉。永安常州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时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永安常州公司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周 艳

审判员 陈 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金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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