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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律师: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8-25 18:03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五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从事灯具销售(未进行工商登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分别与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后该公司经营事项逐渐由江西一声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从事灯具销售业务。其内部确定彭某某为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负责人(又称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037店),负责向灯具生产厂家订购灯具再分销给内蒙古地区各销售点,在包头市九原区110国道庞大汽车城内租用一仓库作为经营地点。郝某某经营东河区**灯具经销部(内部又称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251店),其销售的灯具全部从彭峰处购进,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通过“管家婆”软件管理销售灯具的品种、价格、订购货品的出入库存并向灯具生产厂家支付货款、运费等款项。2019年7月12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彭某某分销的灯具可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对其销售灯具中的67种品类灯具予以查封(期限为30日),并对其中的22种品类灯具进行抽检,后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22种品类灯具均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1月6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向郝某某送达,郝某某又告知了被告人彭某某,但从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3日案发期间,二人始终没有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灯具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彭某某在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3日,共计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问题的卡焰牌平头哥环形筒灯等不合格灯具产品6种,2020年1月6日收到22种涉案灯具产品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至2020年7月23日案发期间,共计销售22种不合格灯具中的16种(含前述6种不合格灯具),销售金额共计201067元,仓库内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灯具库存中涉案22种不合格灯具库存数量为17种,2191个,价值4967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照片;

2.被告人彭某某及证人的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协议两份、合伙合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材料、销售入库、出库单、库存状况明细表、库存状况线性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江西一声喊供应链管理公司与中山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品质员验货流程及制度、采购合作合同、鉴定报告、产品对应厂家明细表7页、江西一声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在职人员花名册、江西一声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说明材料等;

3.同案犯郝某某及证人黎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郝某某、温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向某某、莫某某、刘某乙、高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徐某某、凌某某、盛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产品检验报告及检验机构说明材料、内蒙古中安钢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8.抓捕经过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销售灯具产品时,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要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洁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0册,光盘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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