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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非法拘禁罪

2021-05-22 21:02 次阅读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活动的自由,所以行为对象一定是他人,不可能拘禁自己。这种自由的剥夺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例如,我每天晚上,趁张三睡觉的时候,把他房门给锁上。次日在他快醒来前1个小时,又把锁打开,张三一直不知道自己被关了起来,虽然这可能干涉了张三梦游的自由,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非法性和剥夺性。
首先,通过合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拘留他人。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拘禁必须剥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刑法对于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刑法中强迫劳动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剥夺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剥夺,也包括间接剥夺,前者如捆绑他人,后者如将他人关在房间中。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人身自由剥夺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比如在妇女洗澡时将其衣服拿走,又如在他人家门口放置毒蛇猛兽。这种无形剥夺的判断必须根据被害人所属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活动自由是否完全受限。若某人戏弄智障人士,在其站立部位画了一个圈,告知其不能走出圈外,否则就会被雷电劈死。智障人士信以为真,足足站立一天之久。从智障人士所属的群体出发,他不敢走出圈外合情合理,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无形剥夺。又如采取威胁方法,让人不敢出门,担心出门会被泼粪殴打,这也能认定为非法拘禁。但如果仅仅是贴身跟随的方式,是无法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
软暴力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软暴力,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本质就是“软”,采取软暴力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没有剥夺人身自由,比如贴身型讨债,债务人走到哪跟到哪,你可以去想去的任何地方,但行为人像苍蝇一样跟着你,像粘在衣服上的口香糖一样粘着你。你走到哪儿我跟到哪儿,你出门我也出门;你上厕所我蹲你旁边,我还给你递一张纸;你跟你女朋友看电影,我买一张票坐你旁边。我也不打你,我也不骂你,我就让你恶心。你吃饭我坐你旁边,我一直对你笑脸相迎,但就是让你不爽。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不具备剥夺性,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索债拘禁
以索债(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此处的他人不限于债务人,还包括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务人的近亲属。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与索财型的绑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前者存在特定的债务关系,被害人有过错,属于“事出有因”。后者一般没有债务关系,被害人一般无过错。如果债务只是一个幌子,而以此为名绑架他人,仍以绑架罪论处。
索债拘禁的债务可以是合法的债务,也可以是非法的债务。既可以是赌债,也可以是高利贷,因为这都不认为构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够认定为财物犯罪。但是它的手段行为是不合法的,手段行为直接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换言之,这个债必须是有缘由的债,“债”字本身就体现了人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道德责任,甚至可以是自然责任,愿赌服输,赌债也是要还的。高利贷者主张债权,把人关了起来,只能够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能够认定为绑架,因为没有非法债务的目的。
但如果没有任何缘由的“债”,当然不用还。张三早上在晨练,李四走了过来,问张三欠钱什么时候还。张三说“都不认识你,什么时候欠你钱了”。李四掏出刀在张三头上拍了一拍,要他想想清楚。张三只好说有印象。李四让张三写了一张5万的欠条。过了几天,李四拿这个欠条把张三绑了索赔。这个债就跟赌债、高利贷都不一样,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债,李四构成索财型绑架罪。
想一想
精神病人和能够行动的幼儿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吗?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251-25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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