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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受贿罪

2021-05-09 21:00 次阅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罪的处罚和贪污罪相同,索贿的从重处罚。
权力寻租
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一定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的本质是权力寻租,就是钱权交易,以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获得财物对价,即权钱交易。只要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均可认定受贿罪成立。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有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财物,也包括无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例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但不包括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
性贿赂一般不构成受贿罪。性贿赂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请人嫖娼,因为嫖娼可以直接计算为金钱,所以可以构成受贿罪,例如南方某地的一个领导,法院认定他受贿数额中有一笔是60万,因为别人总共请他嫖娼200次,按每次计3000块,共60万;第二种类型,给领导送会员卡,领导可以持会员卡在会所无限次消费性利益,这也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最为最常见,直接送人,比如张三把自己老婆“送”给领导,这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把性解释为贿赂,就把人给物化了,人不是物,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手段。
索贿和收受贿赂,既可以是自己收也可以是让别人收,还可以是让第三人收,甚至第三人可以不知情。比如张三给我送钱,我让他别给我送钱,把钱给李四。他就直接把钱给李四了,而李四都不知道为什么突然收到一笔意外之财。李四的不知情,并不妨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张三给李四的钱与我的权力已经存在对价关系。
比较典型的如代孕行贿。因受贿1.53亿元被判无期徒刑的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王某安,被媒体爆出代孕生子的丑闻。山东一老板为感谢其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投其所好花340多万元找了两家代孕中介,帮王某安圆了老来得子的梦。
据判决书披露:2013年到2015年期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王某安曾多次到山东潍坊做一件隐秘之事——取精,他想要儿子,有人花了340多万找人帮他人工代孕。
这种案件和请领导嫖娼案类似,都有财物对价关系,相当于王某安利用自己的权力,让商人把钱送给代孕者,而代孕者提供了代孕服务,王某安自然是构成受贿罪的。
收受财物后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必须存在权钱交易的主观认识,即认识到自己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罪的既未遂标准以收取财物为标准,无论财物是否处分,也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只要行为人或行为人所指示的第三人收取财物就成立犯罪既遂。有些贿赂行为是赠送购物卡,逢年过节就送卡,一搜领导的办公室,好几箱购物卡,甚至都过期了,这些购物卡的数额都能计算为受贿数额,过期的数额也属于。
很多行贿人摸准了领导的心理,收了钱也不会用,于是就有送假币的,反正只要看着像真钱就可以。这种情况,行贿人依然构成行贿罪,当然还构成使用假币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领导也构成受贿罪,只是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应该按照票面数额计算,有人认为应该按照黑市价格来认定,还有人认为应该按照票面数额论以受贿的未遂,你觉得呢?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基于受贿的意思收钱才构成受贿罪。如果碍于情面收受财物,事后马上上交,这不构成犯罪。
比如张三给领导送的钱,领导碍于情面收下了,但8天之后上交给纪委,客观上收了钱,但领导主观上不想收钱,因此就不构成受贿罪;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张三给领导送钱,领导收下了。但领导后来发现纪委有风声,又把钱退还给了张三,这是自然是受贿的既遂,而不是中止,因为领导主观上有收钱的故意。
想一想
丙为某税务局局长,刘某因企业漏税被查,找丙疏通关系,并交给丙2万元现金,被丙婉拒。两人寒暄一二,丙问刘某是否能帮其安插情妇王女到企业工作,刘某答应。次日刘某聘任并无会计资格的王女为企业财务副总监,王女从未上班,但刘某按月支付万元工资。丙构成受贿罪吗?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342-34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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