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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犯罪预备

2021-05-18 21:09 次阅读
未完成的犯罪

根据犯罪的实现程度,可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前者完全实现了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既遂;后者没有完全实现构成要件,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比如故意杀人,将人杀死,是既遂;为杀人购买刀具,未曾实施即被抓获,是预备;杀人时,因晕血而昏迷,被害人逃走,是未遂;杀人过程中,良心发现,放下屠刀,是中止。
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惩罚与区分都与法益有关。法益理论的一个派生是危险递增理论,对法益侵害越危险的行为越值得发动刑罚。在故意杀人罪中,既遂的刑罚最重,因为它已经实现对生命法益的完全侵害;预备的刑罚最轻,因为生命权只是面临侵害的可能;未遂的刑罚居中,因为它虽未完全实现对生命权的侵害,但已有现实侵害的可能性。在多数国家,预备犯原则上不罚,只有少数最严重的预备犯罪才可入罪,未遂犯原则上要受处罚,理由就是两者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有轻重之别。
如果张三拿着毒药到李四家,投放在他家的水缸,从这一刻起张三的行为就进入实行阶段。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临界点叫做着手,其特征就是危害行为已经对法益有紧迫性的现实威胁,一般人都会觉得法益受到侵犯。
张三投完毒鼠强之后,刚走不久,一阵闪电,把水缸击破了。张三的计划破产了,在实行阶段被迫停了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但如果张三投完毒鼠强之后,打雷闪电,张三顿觉害怕,感觉自己的行为在遭天谴,于是拿石头把水缸给砸了,这属于自愿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从危害行为到着手,再到完全实现犯罪构成的犯罪既遂,明显有一个危险的升级过程。危害行为是对法益开始有威胁,着手则是对法益有现实性紧迫危险,既遂则彻底实现了对法益的侵犯。通过法益,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概念串联在一起,毕竟法益是入罪的基础。
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中有预备犯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对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比如张三为了杀人买了一把刀,这属于杀人的预备行为,但如果买刀只是为了做饭,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
犯罪预备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比如为盗窃而配钥匙,为了抢劫踩点、了解被害人作息起居情况,为了盗窃先把看门的狗毒死……
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比如张三拿着毒药往李四家走。路上被一只中华田园犬咬了,毒药掉在地上被狗吃了。狗死了,张三也被咬伤躺在地上。张三的犯罪不得已停在预备阶段,但如果张三拿着毒药走在路上,突然刮了一阵寒风。张三顿觉人生毫无意义,杀人也没有意义,于是丢掉毒药,自愿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张三恨李四,一直说想把他给杀了。但是没有任何行动。这种口舌之快不是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会让普通公众感到法秩序受到动摇;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张三和李四有仇,天天晚上做梦都想着怎么把他给干掉,每天在梦中构想一个杀人计划。天天做梦可谓起意阶段,没有刑法意义,只是一种思想的流露。张三后来实在受不了了,终于决定购买毒鼠强。从购买毒鼠强这一刹那起,张三就进入预备阶段。起意阶段跟预备阶段这个临界点叫做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对法益已经有了威胁。
想一想
甲想杀乙,按照计划先买一支枪,但没钱,为挣钱而打工,其打工的行为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吗?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100-10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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