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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食品安全

2021-05-20 21:07 次阅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生死安危,所以刑法规定了两种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在概念上其实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两者如何区分呢?通俗一点讲,有毒、有害就是绝对不能吃,而不符合安全标准就是相对不能吃,或者说创造条件其实还是可以吃的。
大头娃娃事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一定要证明足以造成后果才定罪。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期均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令人心酸的案件是“大头娃娃”事件。从2003年开始,安徽阜阳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一种怪病,脸大如盘,四肢短小。后来发现,这些婴儿都是因为食用空壳奶粉造成营养不良。国务院调查组证实,不法分子用淀粉、蔗糖等价格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制造出劣质奶粉,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但没有发现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也没有检出激素成分,基本排除受害婴儿受到毒性物质侵害的可能。
当时在认定这个案件的时候就产生了争议,很多销售奶粉的小卖铺的销售金额很少在5万元以上,难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营养不良属于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吗?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一类疾病,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营养不良似乎既非感染性又非中毒性。
但是法律的定义可能也没有必要拘泥于医学术语,还是可以从民众对该语言的最大理解来进行解释,在普通民众看来,将食源性疾病解释为吃出来的病没有超越这个词语的极限。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就明确指出: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制毒、售毒可处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发生行为就可定罪。
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我们知道,给猪头脱毛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张三用工业松香加热给生猪头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售给当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李四明知张三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分离得到的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经鉴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铅等重金属含量升高,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如何定性?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吗?
两人没有进行犯意沟通和交流,不成立共同犯罪,张三有生产和销售两组行为,所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四只有销售行为,所以单独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想一想
李四跟张三两家都开鸭脖店,但是李四的生意不如张三好。李四趁张三不备,在他做鸭脖的卤水里投入大量的亚硝酸盐。张三当晚做鸭脖子时,觉得卤水有刺鼻的味道,以为天太热馊了,但舍不得倒掉,依然做了鸭脖子,结果导致客人食用后重伤甚至死亡,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180-18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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