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学院 > 正文

罗翔:婚姻自由

2021-05-13 17:57 次阅读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妻子想跟丈夫离婚,丈夫就是不肯。每次妻子提离婚,丈夫就对妻子实施家暴,那请问丈夫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是不构成的,因为想保持婚姻的稳定是社会规范所鼓励的,当然丈夫的家暴行为可以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体一般是夫妻以外的其他人,比如长辈家属。本罪是亲告罪,不告不理。但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是致使被害人死亡,出现了这种加重结果就不再是亲告罪了。结果加重犯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父亲长期暴力干涉女儿的恋爱,结果女儿和男朋友一起跳楼殉情。父亲对于女儿的死是有因果关系的,但对其男友的死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重婚
重婚罪包括两类人,一类是重婚者,一类是相婚者。所谓重婚者就是有配偶,依然和别人结婚的;所谓相婚者就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所以,重婚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双方都构成重婚罪。犯本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解释,在法律婚之后又有法律婚或事实婚的,应以重婚罪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包二奶有可能就构成重婚罪,前提是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就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边群众都认为属于夫妻关系。
张三结婚没办证,但是办了一场酒,老婆给他生了两个孩子,一直没领证。后来张三到北京打工,公司的董事长看上他了,把女儿嫁给张三。张三为了前途和董事长的女儿结婚,抛弃了糟糠之妻,成为现代版的陈世美。结果原来的老婆带着两个孩子来找他,要求他再跟自己领结婚证。张三于是又跟原配领了一个证。
在这个现代版陈世美的案件中,董事长的女儿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她可能都不知道张三结过婚,自己也是被害人;张三构成重婚罪,因为他跟董事长的女儿先有法律婚,又跟原来的妻子有了法律婚。
但是张三的原配构成重婚罪吗?从形式上看,她知道张三和他人领了结婚证,还要和张三领证,就似乎构成重婚罪。但请注意,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毕竟他们之间的事实婚姻在前,在道德生活上,原配的行为不值得谴责,可以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一种特殊的重婚,被独立成罪,它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个打击面比重婚罪要更宽,因为只要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就可以构成本罪。同居不是事实婚姻,它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上的特殊关系,包括公开同居与秘密同居两种。
破坏军婚与重婚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应以特别法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但由于重婚是典型的继续犯,所以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哪个时间点是行为终了之日呢?
北京曾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张三在2000年结婚,2005年找了小三,跟小三买房生活在一起,还生了个孩子。2010年,他觉得太烦,又想一个人过,只身去了大连。小三一直在找他,他不想回去。2013年,张三觉得一个人太孤独,又回原配处。2014年,张三一不做二不休把和小三的房子给卖了。2018年,小三把张三给告了,请问张三的重婚还在不在追诉时效之内呢?[11]
这里面有几个时间点,2005年是他的重婚时间点,2010年他离开小三,2013年回到原配处,2014年卖房子,哪个时间点叫做重婚行为终了之日?人的感情是很难说的,藕断丝连是人之常情,除非你做出毅然决然的举动才能认为重婚结束,所以法院最后以2014年卖房子作为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认定张三构成重婚罪,其实你会发现,小三虽然是在告状,但其实也相当于自首,因为她自己也构成重婚罪。
想一想
刑法为什么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11]田某某重婚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62号。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263-26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