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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案件中主体的审查

2021-04-21 22:45 次阅读

【审查要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实施受贿行为的,应根据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等认定被告单位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也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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