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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等: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

2021-04-19 22:40 次阅读

近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运用、移送等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切实构建打击规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江西高院执行局等部门就记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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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

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实施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认真落实省委第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和该指导意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研究联合印发本解答,主要针对是否具有拒执犯罪主体资格、是否负有执行义务、是否有能力执行、是否拒不执行、是否情节严重等五个方面的证据收集、运用等进一步细化明确且列举出所需线索材料清单,让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更具有“靶向性”、让上述指导意见更具有操作性,以利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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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犯罪主体资格: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人、华侨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证件或者在国内的有效证件或港澳台办、当地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证等;
(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单位的,除应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供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3)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作出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及其有效送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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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负有执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负有执行义务”:
(1)人民法院作出的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裁定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对于协助执行人,应当提供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应当提供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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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的“有能力执行”,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有能力执行”:
(1)物证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船舶、车辆等动产的照片;
(2)书证线索材料。主要有:一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初步调查材料,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报告情况;线上线下查询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证券、理财产品等通知书及回执;搜查令及相关笔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或回执等;采取限制高消费、边境控制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二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深入调查材料,如开户明细单、银行支付凭证、网络转账记录、手机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流水、现金收支凭证等;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证券等登记资料等;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等。三是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材料。主要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3)报案记录、投诉记录、控告记录、举报记录或者向法院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记录等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4)从证人处取得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办案人员的证言、执行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所取得的证言以及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性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5)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
(6)视听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光盘等;
(7)电子数据线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朋友圈记录、手机数据、淘宝和京东等电商平台消费记录、物流记录等;
(8)其他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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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拒不执行”,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拒不执行”:
(1)证明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言词线索材料。如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的笔录、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笔录等。二是有关资金链条的线索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等。要注意查明被执行人、担保人转移、转让财产变价资金金额、收款账号及流向等。要结合言词线索材料等,查明相关财产的转移是否有真实的对价及价格是否合理和资金的去向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财产被故意毁损的相关照片、录像、证人证言;财产登记资料、财产占有、使用情况的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对财产占有、使用人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相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调查笔录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线索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
(4)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线索材料,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送达材料和其他证明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笔录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飞机铁路等工具出行记录等;
(5)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6)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占有财物、票证的材料,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材料等;
(7)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材料等;
(8)其他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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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答: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
(1)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2)证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现场笔录,拒不腾退等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证人证言、执行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等;
(3)证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或自杀、死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材料;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影响社会稳定的材料;
(4)其他证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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