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咨询网讯】2012年8月13日22时,死者牛某驾驶蒙B50570/蒙BK614重型仓栏式半挂车沿着G65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8KM+800M处于与刘海某驾驶蒙B58336/M蒙BR 5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的碰撞,造成牛某重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和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达拉特大队作出包内公交认字【2012】第02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海某驾驶蒙B58336/M蒙BR 553蒙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牛某驾驶的蒙B50570/蒙BK614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相关各方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牛某亲属委托本网律师代理此案,该案择日将在鄂尔多斯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