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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同遗嘱的性质及效力?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撤销或变更该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

2021-03-14 21:10 次阅读

研讨活动中,有观点认为,在共同遗嘱中,双方权利互相牵制,系为整体;对一方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应予以严格限制,无特殊情况不得撤销变更。也有观点认为,应区分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对不可分的共有财产,应经各方合意共同撤回、变更;对可分的共有财产,一方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若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限制。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已死亡或一方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撤销权将受到限制。

倾向性意见认为,如共同遗嘱的内容互相关联、权利互相牵制的。遗嘱中所涉财产为可分的独立财产时,任何一方在生前均可撤销变更自己的财产处分内容,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若遗嘱中所涉个人财产在处分上须与另一方财产处分相互关联、牵制。与对方的财产利益不可分割时,一方不可擅自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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