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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适格的主体?

2021-03-14 21:10 次阅读

研讨活动中,有观点认为,应区分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区别对待。若遗产管理人是继承人之一或者由继承人共同担任,则可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规则;如果遗赠管理人并非继承人,则列继承人为当事人,由遗赠管理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发生纠纷,则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被告;如果纠纷系其它民事主体侵占、损害被继承人遗产,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独立的原告。也有观点认为,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可参照破产或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列为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基于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需要,应允许其有权独立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还有观点认为,应当赋予遗产管理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

倾向性意见认为,司法应顺应立法变化,在实体法已经赋予了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处分权利的情况下,应当赋予遗产管理人以诉讼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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