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活动中,有观点认为,投资协议有效。从违法行为的后果角度看,《律师法》对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行为已规定了相关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管控足以实现规范目的,因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应再受影响。也有观点认为,从律师业务的发展方向看,律所提供多样性的法律服务是基本趋势,因此应结合律所投资协议是否涉及法律服务及比重大小等因素认定协议的效力。
多数意见认为,协议原则上无效。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其经营范围属于强监管范畴,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应被严格限定在法律服务范围内。同时,若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容易导致法律职业特性的丧失,且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