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包市检一部刑诉〔2020〕4号指控:
2019年9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焦某某在青山区**小区**区**门大门口外发生争执,焦某某沿路边绿化带向西逃跑,高某随后追至该绿化带西北角附近,使用一把银色蝴蝶刀向焦某某胸腹部多处捅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焦某某系被他人以锐器刺入胸腹部,致肺脏破裂、主动脉破裂引发急性大出血死亡。2019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一把;
2.书证: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张某甲、武某某、赵某乙、某某甲、曹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苗某某、侯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提取的**小区大门口的监控录像、光盘四十五张。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肺脏破裂、主动脉破裂引发急性大出血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进展情况,请继续关注包头律师咨询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