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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刑法学观点: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020-11-05 17:37 次阅读

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出于抢劫的目的,压制他人反抗,使财产性利益工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发生转移的,应认定为强取财产性利益。由是,带来一系列的与通说不同的扞挌。对此,研习者必须注意如下案例:

1: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以抢劫罪处罚。

2:行为人乘坐出租车后,使用暴力手段使司机放弃出租车费的,成立抢劫罪。

3: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在他人要求返还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应按事后抢劫论处。

但是,如果不符合事后抢劫成立要件的,应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抢劫。因事实上指向同一财产,故仅需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即可,无需数罪并罚。

4: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的,应以侵占罪与抢劫罪择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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