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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刑法学观点: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是否要求盗窃、诈骗、抢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

2020-11-05 17:35 次阅读


转化型抢劫,又称事后抢劫,其成立的前提条件要求行为人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数额犯,但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达到了构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两抢意见》第 5 条的规定,司法解释,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此,有学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存在问题,主张:原则上,只有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客观上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才符合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如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存在盗窃、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情形,以及主观上没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的情形,是不符合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的。

例:甲在公交车上看到站在车门边的乙手里拿着一部价值微薄的手机,遂抢夺该手机后下车。之后,为抗拒抓捕又对乙实施了足以抑制乙反抗的暴力的,根据司法解释,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但既然该手机价值微薄,甲对此亦属明知,故不成立抢夺罪,如不成立抢夺罪,自然不可能成立事抢劫。正如盗窃他人几个苹果,为抗拒抓捕又打伤他人一样,不宜认定为事后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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