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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析法:被告人在网络直播销售中冒充客服诈骗客户钱财案

2020-09-29 21:13 次阅读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小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疫情期间无收入来源导致无法偿还欠款。迫于生活压力其想到曾在快手APP直播平台名叫“内蒙**玉”的直播间中购买过玉器等物品,由于其经常在快手APP观看直播,了解直播内容并在微信号昵称为:**玉10号客服的朋友圈中转发直播间中出现的产品,兑换礼品。于是吴某某便冒充快手直播间中销售客服欺骗顾客。自2020年2月中旬至2020年3月,吴某某将自己的快手昵称更改为“**玉10号客服”,在观看主播直播中,看到有顾客在公屏中提出购买玉器及其他产品的意向后,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客服先与顾客在快手中私聊,向该顾客询问微信号或将自己的微信号昵称为:**玉10号客服)提供给顾客,在添加为微信好友后,顾客在微信中发送其想要购买产品的图片,吴某某向顾客随意报价,在顾客向其微信中转账或发送红包后,吴某某将其拉黑或删除,在此期间吴某某冒充客服共诈骗5次,涉案金额6946元。

1、2020年3月4日,梁某某在快手APP“**玉”直播间观看直播,看中一块手表以及一条项链,在公屏中体现出购买意向。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名叫做**玉10号客服添加梁某某为微信好友,添加后梁某某向其说明想要购买一块手表以及一条项链,随后吴某某报价手表为1476元,并向梁某某发送一个微信二维码,梁某某扫描二维码向其支付了1476元。吴某某报价项链为1000元,梁某某再次准备扫描二维码支付,发现无法支付,于是向吴某某转账1000元,支付过后发现无法联系上吴某某。

2、2020年2月16日,孙某某在快手APP“**玉”直播间观看直播,在直播中看到主播介绍一款18K碧玺金戒指,并在公屏中说明其想购买该戒指的意向,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名叫做**玉10号客服添加孙某某为微信好友,添加后孙某某向吴某某发送一张18K碧玺金戒指的图片,吴某某回复称该款戒指950元,孙某某在微信中直接给吴某某转账950元,转账后又将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发送过去,孙某某要求其发送快递单号时发现吴某某将其拉黑。

3、2020年3月2日,受害人贾某某在快手APP“**玉”直播间观看直播,在直播中看中蜜蜡以及玉石手串,一直在与直播间客服联系,因当时抢购的人太多无法添加上客服,贾某某在直播间公屏中说明情况后,吴某某冒充快手昵称为:【10号】客服与其联系,并向贾某某发送其微信号,在向吴某某说明要购买的产品后,发现无法转账,吴某某让其发送红包,随后贾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发送7个200元红包,1个22元红包给吴启芳;2020年3月3日,又发送4个200元红包,1个100元红包给吴启芳,共计2322元。支付后贾某某在直播间中发现其被骗。

4、2020年3月2日,受害人贾某某在快手APP“**玉”直播间观看直播,在直播中看中一条标价500多元的玉石手串,当时无法添加上该直播间的客服,贾某某的姐姐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其添加上客服(吴某某)的微信并向贾某某推送,贾某某在添加吴吗微信后,吴某某向其报价为398元客服并说明只能发送红包,贾某某向吴某某发送三个100元红包,一个98元红包,发送后联系快手直播店,发现该店铺无该微信客服。  

5、2020年3月24日21时许,受害人燕某某在快手APP上观看直播,在观看直播时看中一个手镯,之后燕某某在直播间让主播私信燕某某,随后有一个名**玉10号客服,(吴某某)添加燕某某微信(微信昵称为:躲过黑暗就是黎明,吴某某在微信中自称是快手直播店的客服,燕某某向吴某某提出了想要购买手镯的意向后,吴某某向燕某某报价800元,随后燕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付款800元,随后无法联系上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直播销售中冒充客服诈骗客户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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