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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今日接受包头青山区潘某抢夺案委托

2016-09-15 16:34 次阅读

潘某因涉嫌飞车抢夺,被青山区公安机关刑拘,关押在青山看守所。昨日,潘某家属慕名而来咨询本网首席律师张万军律师,经家属的陈述,向家属做的详细分析及建议,潘某家属对张律师的分析表示满意及充分的信任,当即委托本网,为嫌疑人潘某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本网指派律师张万军为潘某提供法律帮助。今日下午,本网律师立即与包头市青山区刑警二中队负责此案的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了解该案案情,并准备于明日上午到青山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潘某。

法律延伸: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罪量刑标准

【法规标题】抢夺罪量刑标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7.20
【实施日期】200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犯抢劫罪,数额较大的(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标准如下:
  一、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7月16日起参月照执行。参照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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