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接受了欧某亲属的委托后,为其及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欧某,会见后又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分析判断针对此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向包头市青山区检察检察院提出欧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一、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一)欧某所收取的220万系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非办理办理采矿证费用,欧某不具备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某公司在与欧某进行合作时,已明知某公司只具有探矿证而非采矿证,欧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二、某公司属于自冒风险的投资性行为,其报案动机不纯
三、侦查机关混淆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请求贵院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不予批准逮捕欧某,以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案件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H某,H某获取保候审决定,得以回到家人的身边,与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