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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成功案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T某成功被检察院不予批捕

2017-12-13 22:51 次阅读

    

 接受委托后,包头张万军刑辩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T某,与办案单位沟通,全面了解本案案情。认为本案在证据层面确实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团队律师认为:

一、犯罪嫌疑人T某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T某与贩毒人员并不熟悉,其出于个人炫耀的目的,无偿帮助吸毒人员购买毒品。

    贩卖毒品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贩卖,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T某在其朋友毒瘾发作时,因朋友恳求及出于在朋友面前炫耀等原因,帮助朋友向y某购买毒品。其与y某本身并不熟悉,之前也从未帮助y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本次购买毒品的行为并非为了卖而买,其也未从中牟利。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T某不以贩卖为目的,帮助他人购买仅够一次吸食的毒品。其主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与其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共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行为。

(二)T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指充当毒品买卖的中介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对毒品买卖的双方进行介绍、引荐、议价等,使毒品交易得以实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T某在朋友哀求下,帮助朋友向y某购买毒品,其与y某并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对双方进行介绍,引荐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综上,结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T某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的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不应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T某没有参与第二起毒品交易。

    犯罪嫌疑人T某在第二起毒品交易中,仅仅受朋友委托,代替其给y某拨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毒品。至于双方后期是否真实交易,以及确定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数量,T某均未参与。对于该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从贩卖毒品犯意的提起,到交易结束的整个过程中,T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不应对此次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T某不以营利为目的,出于向朋友炫耀,满足自身虚荣心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购买一次吸食的毒品。且购买的数量并不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1211日,固阳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包头张万军刑辩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依法对T某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日,固阳县公安分局对T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当日释放,目前,T某已回家与亲友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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