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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知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城乡人身损害标准统一

2019-12-15 23:04 次阅读

 

一直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司法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历来被人诟病为“同命不同价”问题。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39549元×20年(7909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6297元×20年(325940元),同样的一条生命丧失,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最高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发出后,安徽省高院曾内部发文征求各基层院是否参与试点的通知,现在有了最终统一的结果。

  今年10月份,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文件《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身网络。

 《通知》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陕西省12月1日起在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陕西高院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型支出标准计算。

 

 

有地方中院也发文统一了城乡赔偿标准

  

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为确保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赔偿标准统一,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5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意见》发布后,不少媒体纷纷以将实现“同命同价”为标题,进行了宣传报道,但一直未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性适用规定。

 距离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中“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后台网友纷纷询问本地法院统一标准情况,毕竟关系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差距甚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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