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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中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2019-11-17 21:32 次阅读

 

  • 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

    • 问题: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如何把握

    • 要旨:

      • 对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不适用特殊防卫。

      • 行凶仅指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 为防身而准备见到随身携带,且无主动使用时,在不法侵害人行凶时刺死不法侵害人的,成立特殊防卫。

      • 面对行凶时,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 即便造成行凶者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不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 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

    • 问题:假想防卫的认定

    • 要旨:

      • 假象防卫的假象应当有一定的客观前提,不是行为人脱离实际的任意想象(如果是任意想象是否还成立假象防卫?)

      • 假象防卫人在实施假象防卫时,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要有一定的合理依据。

      • 疑惧中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假象防卫。

      • 区分心理学上的故意和刑法上的故意,假象防卫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不可能按照故意犯罪处理。

  • 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 问题: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 要旨

      • 打架斗殴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 互殴行为的罪过是直接故意。

  • 138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 问题: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 要旨

      • 互殴停止后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

  • 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

    • 问题:为预防不法侵害事先准备工具并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认定

    • 要旨

      •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可以准备防卫工具。

      • 准备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防卫人的推定。

      •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时,才可以实施防卫。

      • 用拳掌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 只有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才有意义,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而非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 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 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

    • 问题: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工具行为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 要旨

      • 不能因为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的,就否定正当防卫。

      • 被告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如果防范性工具造成其他无辜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

      • 不法侵害的性质,不要行为人认识,因为在紧迫的情况下,不法侵害时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没有时间也没有义务加以判断。

      • 在互殴场合下,可能是一方先对用手,另一方后动手,但是这不能改变互殴的法律性质,只要双方都有互相侵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故意互相侵害,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 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则不能认定为互殴。

      • 一方退出互殴现场,另一方穷追不舍,并加大了侵害力度,退出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 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且受重伤时,继续追赶踢打不法侵害人致其死亡的,成立防卫过当。

  • 261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

    • 对非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不能特殊防卫。

    • 对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一般也不应当特殊防卫。

    • 非针对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对抢夺等针对物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不能特殊防卫。

    • 只有他人的生命安全、重大的健康安全、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才可以视为相等的重大法益。

    • 行凶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凶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 291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

         问题:对踢门寻衅滋事的人,将一人打成轻伤,一人打成轻微伤的行为如何认定

    • 要旨

      • 正当防卫仅导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害,就单个人而言,一般应指造成重伤。

      • 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 所谓重大损害,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前,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是并列关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害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成立正当防卫。

      • 对踢门寻衅滋事的人,将一人打成轻伤,一人打成轻微伤,成立正当防卫。

  • 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

    • 问题:面对精神病人持砖头、棍棒殴打他人,将精神病人摁在地上,夺取棍棒针对正在拿砖头袭击的精神病人头部反击两棒,导致精神病人死亡的认定

    • 要旨

      • 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

      • 一般防卫的对象,只要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都可以防卫。

      •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侵害,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 一般而言,在遭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对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采取逃跑等方式避免侵害的,不得防卫。

      • 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方式避免侵害的,才可以防卫。

      • 夺取木棒防卫的行为是适当的,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导致其死亡,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 363号周文友故意伤害案。

    • 问题:如何理解不法侵害

    • 要旨

      • 带领多人未必就一定是为了实施打斗

      •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 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范畴,应当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 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以受理。

    • 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

      • 问题:因他人寻衅滋事,在逃跑的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死不法侵害人

      • 要旨

        • 单纯的多人赤手空拳、没有持械,仅实施拖拉、撕扯、脚踢、围堵、追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是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其必要性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 600号闫子洲故意伤害案

      • 问题:追赶盗窃犯,用麦刀打击导致其跌入水沟后,由于其他人共同砸击盗窃犯,致其死亡的认定

      • 要旨

        • 为阻止盗窃犯实施轻适当的、必要且有限的轻微伤害是法律允许的。

        • 在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盗窃,与他人共同砸死被害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不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

        • 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殊情况,除了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外,还包括案件情节的特殊情况,包括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效果方面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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